一、人的认识本性和存在本性固有的辩证法
人类的辩证智慧,直接地源于人类自身的存在和人类认识的本性。
首先,我们探讨人类认识本性所固有的辩证法。
在《哲学笔记》中,列宁曾一再指出,人的认识是“表象与思维”的矛盾运动。从人的认识机能和认识能力说,人既具有直观对象的表象能力,又具有抽象对象的思维能力。因此,在人的认识活动中,对象是作为个别与一般、现象与本质的矛盾统一体而存在的。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列宁进一步提出:“从最简单、最普遍、最常见的等等东西开始;从任何一个命题开始,如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茹奇卡是狗等等。在这里(正如黑格尔天才地指出过的)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1]在这里,通过对“最简单、最普遍、最常见”的命题的分析,列宁深刻地揭示了人类认识的矛盾本性:任何一个命题都是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
在个别与一般的矛盾中,蕴含着人的认识无限丰富的对立统一关系。列宁指出:“任何个别经过千万次的过渡而与另一类的个别(事物、现象、过程)相联系,如此等等。这里已经有自然界的必然性、客观联系等概念的因素、胚芽了。这里已经有偶然和必然、现象和本质,因为我们在说伊万是人,茹奇卡是狗,这是树叶等等时,就把许多特征作为偶然的东西抛掉,把本质和现象分开,并把二者对立起来。”[2]在人的思想与表象的矛盾中,任何一个对象,都表现为个别与一般、现象与本质、内容与形式、必然与偶然等等的对立关系。因此列宁说:“可见,在任何一个命题中,很象在一个‘单位’(‘细胞’)中一样,都可以(而且应当)发现辩证法一切要素的胚芽,这就表明辩证法本来是人类的全部认识所固有的。”[3]
人类总是使用“概念”去把握经验对象,而“概念”与“经验对象”总是个别与一般、个性与共性的对立统一。在“概念”与“对象”的关系上,“概念”就是“普遍概念”,就是蕴含着个别与一般对立统一的“普遍概念”。这对于我们理解人类认识的辩证本性是十分重要的。为此,我们有必要讨论形式逻辑的概念分类。
形式逻辑的概念分类,首先是依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数量而把概念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它认为,既然思维对象分为单独对象和类对象,概念作为思维对象的反映,就应当相应地分为反映某一特定对象的单独概念和反映某一类对象的普遍概念。
这样理解和说明概念与思维对象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为根据进行概念分类,是背离概念与对象之间的辩证关系的,也是背离人的认识所固有的辩证本性的。概念作为人类反映现实的思维方式,它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功能是抽象和概括。概念的抽象和概括,就是蒸发和扬弃现实事物在意识中再现的直观形象,从现象上升到本质、从个别过渡到一般的过程。因此,在概念中固定下来的只能是对象的共同的本质属性。这表明,概念作为思维形式的抽象、概括作用,与概念作为思维内容的本质性、普遍性是统一的。概念就是普遍概念;“单独概念”是不存在的。
概念以自身的普遍性为中介而实现一般与个别的统一。这个实现过程,就是借助具有更大普遍性的指示代词来表达某一特定对象,例如说“这个人”、“那匹马”、“这张桌子”、“那面旗帜”,等等。这种关于特定对象的概念表达,只是证明概念具有以自身的普遍性为中介而表达特定对象的能力,并不是否认概念自身所具有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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