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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人类智慧

至于形式逻辑把“专有名词”(如人名、地名以及事件名称等)称为“单独概念”,更是欠妥的。“专有名词”与普通名词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是通过概括某一类对象的共同属性形成的,而仅仅是用某些语言符号去命名某一特定对象。在逻辑学的意义上,“专有名词”的概念表达,也是指示代词同某一普通名词的结合。例如,“巴黎”、“鲁迅”、“长江”等“专有名词”,在逻辑学的意义上,其概念表达就是“这个首都”(或“这座城市”)、“这位作家”(或“这个人”)、“这条河流”,如此等等。

关于人类认识的辩证本性,黑格尔在他的《逻辑学》中,曾以概念自我否定、自我发展的形式予以极为宏伟的叙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逻辑学》开端的“纯存在”似乎是最为神秘的,但却是非常深刻地表现了人(人类)认识的辩证本性。

黑格尔说:“无规定性的直接性,先于一切规定性之无规定性,最原始的无规定性。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有’”。[4]这就是说,作为《逻辑学》开端的纯粹的“存在”,是一种没有任何规定性的存在。思维所把握的没有任何规定性的存在,也就是没有任何思想内容的思想。这样的思想,只能是一种“纯思”。所以黑格尔说“纯存在”也就是“纯思”。

“纯思”是一种潜在的矛盾:作为思想内容,它没有任何具体的(特定的)规定性,因而是“无”,但它又指向所有的对象,因而是潜在的“有”;作为思想形式,它同样没有任何具体的(特定的)规定性,因而也是“无”,但它又可以获得所有的形式,因而也是潜在的“有”。黑格尔正是从“纯思”的既是“有”又是“无”的矛盾出发来构建他的《逻辑学》体系,展开人类思想运动的逻辑,也就是展开人类认识本性所固有的辩证法。

“纯存在”作为逻辑上的存在,它是“有”。但是,一切真实的“有”,都是具有规定性的、特定的、区别中的“有”。因此黑格尔说,如果“我们说在这个世界中一切皆有,外此无物,这样我们便抹煞了所有的特定的东西,于是我们所得的,便只是绝对的空无,而不是绝对的富有了”[5]。所谓“纯存在”,就是这种“一切皆有,外此无物”的“有”,因此,它既是绝对的有(抽象的有),又是绝对的无(事实的无)。它的有就是它的无,它的无也就是它的有,有与无在纯存在这里是直接同一的,因此黑格尔的“纯存在”是以神秘的方式表达了作为人类的“认识本性”的辩证法。

但是,纯存在作为有与无、内容与形式、主体与客体的自我相对待,又是包含区别于自身的。不过,这种区别只是应该有区别,而不是实际有区别。所以黑格尔又提出,作为“纯存在”,“有”与“无”两者之间的区别最初只是潜在的,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概括以上所说,我们可以形成如下的基本认识:作为《逻辑学》开端的“纯存在”,是一种应该有区别但实际上尚无区别的、潜在的思想内容与思想形式的直接同一。

黑格尔关于《逻辑学》开端思想的阐述,也就是关于“纯存在”的阐述,在其原有的形态上,具有浓厚的神秘色彩。但是,去掉这层神秘的色彩,我们可以发现这个开端思想所具有的对于人类认识的辩证本性的深刻理解。这种理解包括对人类认识史的开端、个体认识史的开端、具体认识过程的开端和科学理论体系的开端四个方面的“辩证本性”的提示或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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