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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恩格斯的“理论思维”的辩证法

辩证法的思维方式,是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相比较而存在的。对“辩证法”的种种误解(如把辩证法视为“变戏法”),总是同对“形而上学”的种种误解分不开的;或者反过来说,正是由于庸俗化地误解了“形而上学”,从而也庸俗地误解了“辩证法”。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等著作中,正是以揭示和阐述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为前提,特别是以提示和阐述这种思维方式的“合理性”和“局限性”为前提,才深刻地提示和阐述了作为理论思维的辩证法。

关于形而上学,恩格斯把它的思维方式概括为“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并具体地指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以外,都是鬼话”,这就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1]。然而,对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恩格斯并不是如同教科书那样简单地予以否定,恰恰相反,恩格斯首先是充分地说明了它的“合理性”:“初看起来,这种思维方式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极为可信的,因为它是合乎所谓常识的”[2]。在这里,恩格斯为人们理解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做出了十分深刻和极为重要的提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均在于其“合乎所谓常识”;批判和超越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则在于反思和超越“合乎所谓常识”的思维方式。然而,以通行的哲学原理教科书为标志的通常理解,恰恰是离开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合理性”而批判其“荒谬性”。这就不仅曲解了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而且必然曲解辩证法的思维方式。而一旦把这种曲解强加给恩格斯,就导致对恩格斯辩证法的曲解和否定。因此,详细地考察和阐释恩格斯关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与经验常识之间关系的论述,并进而阐述恩格斯关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与辩证法思维方式之间关系的论述,就成为研究恩格斯的理论思维的辩证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所谓“常识”,就是普通、平常但又经常、持久起作用的知识。常识是来源于经验、依附于经验、适用于经验的人类的共同经验。人们的日常生活,就是形成共同经验、依据共同经验、遵循共同经验、丰富共同经验的生活。在这种作为共同经验的“常识”中,人们的世界图景得以普遍认同,人们的思想感情得以相互沟通,人们的行为方式得以相互规范,因此,“常识”不仅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极为可信”的,而且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具有普遍的“生存价值”。正是这种“极为可信”且具有“生存价值”的“常识”,构成了“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

在以“常识”即“共同经验”为中介的人与世界的关系中,“人”作为既定的经验主体,以“直观”的方式把握世界;“世界”作为既定的经验客体,以“给予”的方式呈现给主体;在这种主-客体关系中,人和世界都是既定的、稳定的、确定的存在。在这种“确定”的人与世界的关系中,“A”就是“A”,“A”不能是“非A”。这就要求经验主体在思维中保持“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确定性。正因为如此,这种符合“常识”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极为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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