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思维”的意义上研究和阐释辩证法,既是恩格斯哲学思想的一大特色,也是恩格斯对辩证法的独特贡献。他在《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和《费尔巴哈论》等哲学著作中,全面地概括和总结了科学史、哲学史和人类史所体现的人类理论思维的历史演进,深入地探讨和阐发了经验思维与理论思维、科学思维与哲学思维、自发的辩证法与自觉的辩证法、唯心的辩证法与唯物的辩证法的相互关系,具体地揭示和论证了辩证法与理论思维方式、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辩证法与自然科学成果、辩证法与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与科学社会主义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明确提出辩证法是“一种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为后人提供了作为“理论思维”的辩证法。
然而,自20世纪以来的一百多年里,恩格斯的哲学思想、特别是恩格斯的辩证法却遭到来自两个方面的曲解:一是自斯大林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来的哲学原理教科书,离开恩格斯对哲学思维的理论自觉和恩格斯所强调的“不再是哲学”的“世界观”,以素朴实在论和直观反映论的经验思维描述和解释恩格斯的辩证法,在相当程度上把辩证法变成了恩格斯尖锐批评的“刻板公式”和“语录词汇”;二是自卢卡奇的《历史与阶级意识》以来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把恩格斯视为与马克思不同的“正统马克思主义”或“苏联模式马克思主义”的始作俑者,同样把恩格斯的辩证法归结为素朴实在论和直观反映论的经验思维和以科学为内容的科学思维,并由此指认恩格斯的哲学思想是与马克思不同的“科学主义”。
这两方面的曲解,既是“两极相通”的,又是“相得益彰”的:一方面,由于教科书以素朴实在论和直观反映论的经验思维描述和解释恩格斯的辩证法,并以经验思维的解释原则大量引证恩格斯的论述作为教科书阐述辩证法的主要依据,从而为西方马克思主义曲解和否认恩格斯的辩证法提供了“口实”;另一方面,由于卢卡奇、萨特、阿尔都塞、科尔施、胡克、莱文、麦克莱伦等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总体性的辩证法”、“人学的辩证法”、“结构主义的辩证法”、“否定的辩证法”等对恩格斯及其辩证法的批评所产生的社会效应,更加强化了把恩格斯的辩证法视为科学主义和经验思维的“认同”。在这样两个方面的“互动”中,“批评”恩格斯的辩证法、特别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中所阐发的辩证法,几乎成了国内外许多学者的“共识”和“定论”。
究竟如何理解、阐释和评价恩格斯的辩证法,既取决于恩格斯的“文本”,也取决于研究者对文本的“解读”。就“文本”说,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不仅是丰富的和完整的,而且每部著作和每个命题都有其特定的针对性,离开其丰富性和完整性而孤立地引证其某个论断而予以引申和批评,或者离开其特定的针对性而予以解释和评论,就不仅会把恩格斯的辩证法简单化和庸俗化,而且会从根本上和总体上曲解和否定恩格斯的辩证法。就“解读”说,是否严肃地、认真地、实事求是地研究恩格斯的论著,是否以哲学思维的理论自觉和哲学史的开阔视野探索辩证法问题,则会从根本上和整体上制约对恩格斯辩证法的理解、阐述和评价。
(一)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与辩证法的思维方式
在理论思维的层面上系统阐述辩证法,这是继黑格尔之后,恩格斯对辩证法的重大贡献。这首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揭示和阐述形而上学与辩证法这两种思维方式之间的关系;二是揭示和阐述自发形态的辩证法与自觉形态的辩证法之间的关系。正是而且只是在提示和阐述这两种关系的基础上,恩格斯的“理论思维”的辩证法才得以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