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创作中的情感不但需要有合乎规律的运动轨迹,即前面所说的“移出”与“移入”,而且还需要有情感的表现方式。西方文学从源头上说,是以摹仿事件为本,因此他们更重视安排情节的种种方法,如戏剧矛盾的结构设置,从特殊中表现一般,从环境中见出性格,正叙、回叙和倒叙,三一律等。中国文学从源头上说是以表现情志为本,因此《周礼》记载:“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汉代《毛诗序》把这六者称为“诗之六义”:风、赋、比、兴、雅、颂。孔颖达《毛诗正义》说,“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即认为风雅颂为文学的体裁,赋比兴是诗的作法。这是一般的理解,大体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刘勰对赋比兴的更深刻的理解不应忽略。刘勰的《比兴》篇说:“故比者,附也;兴者,起也。附理者切类以指事,起情者依微以拟议。起情故兴体以立,附理故比例以生。比则畜愤以斥言,兴则环譬以托讽。盖随时之义不一,故诗人之志有二也。”刘勰明确说明,比、兴都不是单纯的作诗的方法,它们是诗人的情理的表现,是“诗人之志”的思维和情感表现方式。对此,徐复观有很精辟的见解,他在解释上面所引刘勰的话之后说:“刘彦和在这里特提出‘附理’和‘起情’,以作比兴的分别,是值得特别注意的。附理之‘理’,即我上面所说的由感情反省而来的理智主导着感情的活动。所谓起情之‘情’,即是感情直接的触发、融和。但他这里将理与情对举,只是程度上的对举,并不是性质上的对举。即是,比乃感情的反省的表现,而兴乃感情的直接的表现。反省,则情带有理的性格,故称之为附理。直接,则感情将一往是情,故称之为起情。所以兴的诗,才是纯粹的抒情诗,才是较之比为更能表现诗之特色之诗。但比与兴中的事物,都是情在那里牵线;不过比是经过反省的冷却而坚实之情;兴则是未经反省的热烘烘的飘**之情。严格地说,比中的理智,乃是以理智为面貌,而仍系以感情的心肠;并不同于一般所说的理智活动。”[23]徐复观的论点的精确处在于他认为赋、比、兴三者都是以情为“基底”,赋比兴的区别不是抒发感情的区别,而是抒发程度不同的感情的区别。这种解说是符合刘勰原意的,是可以肯定的。
在承认赋比兴都是中国古代诗歌抒情方式的前提下,下面简要地分析一下赋比兴在抒情方式上的不同。
情本身是飘渺的、朦胧的,看不到、也抓不住。但诗歌作为情的表现,不能直接把“情”喊出来,而需要把情客观化,通过外在的事物的描写,赋予语言文字所描绘的形象,把情具象化;从而让读者在阅读和吟诵之后,能够从客观化的描写中感受到情,抓住情。这样,我们的古人在诗歌创作实践中,就不自觉地创造出赋比兴三种抒**感的方式。可能在《诗经》产生那个时代,创作者并不知道这种创作方式是什么,后来《周礼》把它们总结为赋比兴三种表情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