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文化权益
将农民工文化工作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规划、经费保障和资源配置要充分考虑辖区内农民工的文化需求,建立农民工文化专项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让农民工能够享受与城市居民均等化的公共文化服务。将农民工文化服务相关指标纳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评估考核体系,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骨干作用,提高农民工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以实施重大农民工文化惠民工程为抓手,加强“职工书屋”建设,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现有基层服务点在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开展农民工服务,以“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为依托进行“农民工网(夜)校”试点,提高对农民工群体的覆盖程度和服务能力,满足农民工“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的基本文化需求。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引导和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文化工作,使之成为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有益补充。
(二)提高城市社区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的能力
城市社区要以常住人口(包括非户籍常住人口)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辖区内农民工的规模、特点和文化需求,规划建设和优化配置社区文化设施和服务,构建以社区文化设施为依托的农民工文化服务平台。要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文化活动,激发农民工的兴趣和参与热情,积极引导农民工参与社区文化活动,提高农民工文化活动参与能力,促进农民工逐步融入城市社区生活。
(三)鼓励引导用工企业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
抓紧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将农民工的文化生活纳入企业文化建设范畴,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农民工文化工作的积极性。大型制造企业、工业园区、工矿区等农民工生产生活密集区参照本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固定文化设施,建筑工地等农民工临时性聚居区配置临时性文化设施或提供流动服务。用工企业要配备文化管理人员,提高文化设施管理水平,确保农民工文化生活的常态化。同时,依靠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扶持本单位农民工自建农民工文艺团队,提高农民工文化活动的组织能力。
(四)注重满足农民工群体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特殊文化需求要加强农民工文化需求调研,研究分析农民工的文化需求特点和文化消费规律,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文化需求的新特点、新要求,在保障农民工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同时,充分考虑农民工文化需求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
三、未成年人文化权益保护
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超过3.6亿。他们的文化权益保护,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保障未成年人文化权益,主要是解决积极的价值观的塑造和健康的文化情趣的培养问题,重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挥各类大众传媒的主阵地作用
大众媒体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制作、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各级电台、电视台都要开设和办好少儿专栏或专题节目,并切实抓好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的落地、覆盖工作。少儿节目要符合少年儿童的欣赏情趣,适应不同年龄层次少年儿童的欣赏需求,做到知识性、娱乐性、趣味性、教育性相统一。面向未成年人的报纸、刊物和其他少儿读物,要把向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精神食粮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努力成为未成年人开阔眼界、提高素质的良师益友和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精神园地。
(二)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