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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文化权益

农村文化设施的建设重点是中西部地区,建设内容是县级文化馆和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工作重心要由注重外延、注重数量、注重硬件建设的传统发展模式,转变为注重内涵、注重质量、注重软件建设的新发展模式。深入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和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扩大覆盖、消除盲点、提高标准、完善服务、改进管理。积极扶持热心文化公益事业的农户组建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文化室、图书室等。规范制度,把建好的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实实在在用起来,让农村文化活动场地热闹起来。

(三)着力发展农村特色文化

加强对农村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系统发掘、整理和保护。对农村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积极开发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剪纸、绘画、陶瓷、泥塑、雕刻、编织等民间工艺项目,戏曲、杂技、花灯、龙舟、舞狮舞龙等民间艺术和民俗表演项目。大力扶持民间职业剧团和农村业余剧团的发展。实施特色文化品牌战略,培育一批文化名镇、名村、名园、名人、名品。同时,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充实活动内涵,充分利用农闲、节日和集市,组织花会、灯会、赛歌会、文艺演出、劳动技能比赛等活动,充分保障农民的文化体验权。

(四)加强农村文化队伍建设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发展专兼职结合的农村文化队伍,逐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文化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同时,通过文化协管员、文化义工等形式,充实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人员。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文化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专业艺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农村文化队伍的教育培训。积极培养农民文化骨干,充分发挥民间艺人、文化能人在活跃农村文化生活、传承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方面的作用,巩固农村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

二、农民工文化权益保护

农民工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结构调整中出现的一个社会群体,为农村发展、城市繁荣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1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2.5亿人。农民工收入低,工作劳动强度大,缺乏合适的文化活动载体,所以,尽管近年来农民工权益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一系列关心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但是,相对于农民工的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政治权益,农民工的文化权益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农民工文化工作还存在体制不顺、责任不清、保障不力、针对性不强、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特别是随着新生代农民工日益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体,农民工群体对文化服务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和期待,加强对农民工文化权益的保障显得更加迫切。2011年9月,文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农民工文化权益开始有了制度性保障,“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将逐步建立。根据该《意见》,未来将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常住地政府是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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