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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公民参与

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决策环节的参与,是最为关键的公民参与环节。公民参与这一环节的首要途径,是建立公益文化单位的“理事会”制度,推动“治理”结构的形成。即政府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可借鉴西方经验,探索建立“理事会”式的管理委员会,或直接称为“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可吸纳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基层群众参与管理,理事会成员可直接参与相关机构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运营。理事会成员可实现任期制,以扩大社会参与范围。这一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成熟,公共文化服务的国际经验证明,公共文化机构的“理事会”制度,为公民参与公共文化决策建立了可靠的、常规的途径。[3]

此外,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共政策的民意咨询已经成为惯例,文化也不例外。公共文化政策,尤其是重大公共文化政策、项目的制定——如城市文化发展战略的制定、公共财政文化投入的多少、大型文化设施的兴建、重大艺术节庆的举办中,最常见的方式是公共部门(政府)提出政策咨询文件,向公众公布,然后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反复研讨论证,最终,经过各利益相关方充分的“博弈”,才决策确立出既体现政府主导方向,又适当照顾了各方利益的文化政策。这一环节虽然可能降低决策速度、效率,但是,却充分考虑了决策的民意基础和科学性,避免了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在决策环节,公民参与渠道常见的有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社会公示等几种形式。

座谈会。就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就拟建设文化项目的主要用途、功能、规模等内容,或拟出台规章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召开由公众代表参加的听取意见的会议。

专家咨询委员会。即公共文化管理者可以选择向一些与文化政策或文化项目有直接联系的关键人物进行政策咨询,并与其进行磋商,听取其建议,这些活动关键在于接触的人物通常是文化界、学术界、社会公众人物和直接实践者,比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成员就是由专家学者、行政管理人员和基层文化工作者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组成,主要职责就是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政策建议、业务咨询和理论指导。

听证会。就是指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公众代表就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通过申辩、质证等方式听取意见的程序。选择听证代表应当综合考虑地区、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规章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

论证会。就是指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建设或规章起草中存在争议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论证的会议。

社会公示。就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利用报纸、电视或网络等,就拟建设项目和拟出台规章实行社会公示,开放式听取公众意见,鼓励公民建言献策。

(二)公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生产与供给的途径

主要是通过机制创新,构建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文化建设、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建设、公民志愿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三大政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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