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府与公共服务的供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是弥补市场失灵。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包括如下五个方面。第一,提供经济发展的基础结构。政府要为市场经济的运作提供必需的制度、规则和框架,包括界定和保护产权、确保契约的履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第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必须通过国家预算开支,承担起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的主要责任。第三,保护并维持市场竞争。政府要努力使垄断行业更有竞争性或者对垄断者实施管制,前者如用制定反垄断法以增强竞争,后者包括价格管制等。第四,调节收入分配。政府实现再分配的手段主要有税收转移、累进所得税、对高收入消费者购买的货物进行课税等。第五,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政府要通过公共政策的干预以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主要政策工具包括预算政策和税收政策等财政工具,法定准备金、贴现率、市场开放政策、信用制度等货币工具。
二、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
与一般的社会组织相比,政府在历史上是个后起的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它的出现源于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上的需要。“公共事务”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公共利益的产生而出现的一个范畴,即涉及公众共同利益的那些社会事务。[1]它与公共权力一起构成政府的核心要素。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先有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后有国家与政府,政府既从社会中产生又管理着社会,社会构成了政府得以存在的前提与基础,并与政府形成互动的历史关系。
从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来看,一般将普遍的公民权看做是政府得以建立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主要来源,政府拥有的公共权力是人民“让渡”“赋予”的,它实质上是一种委托权,体现了一种委托关系。此外,政府作为代表公民意志的国家的执行机构,靠纳税人的钱来供养。因此,政府最根本的职能就是满足公民的各种权利,这构成了政府存在的合法性根基。[2]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应该的,并且,有必要不断扩大公共服务的领域,不断扩大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活动空间,以满足公民对政府越来越高的要求。
具体地说,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分为如下四个方面。
1.公共服务规划与建设
政府要确定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制度与机制,科学规划公共服务的发展,并通过公共财政支出和转移支付手段为公共服务付费。
2.确定公共服务政策
政府应依据一定的社会哲学,在公共服务的一定模式下,确定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从总体上优化公共服务资源的配置,确保公共服务在地区间、城乡间、人群间的公平分配,同时还要确保公共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特征,为未来的发展留下空间。
3.直接生产和提供核心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根据政府在不同种类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地位,可以确定政府的不同角色,政府是核心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混合公共服务提供的协助者和公共服务的监管者。
4.履行公共服务的协调、监管职能
加强对各种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协调,负责对公共服务供给价格、服务水平与质量的监管,确保公共服务的绩效。
总的来看,政府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同时也有突出的局限性,优势主要体现在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具有规模性、强制性与公平性,可以确保依法建立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局限主要表现在官僚机构的低效率性,难以充分、及时满足多样化、差异性的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因而,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要有一个正确的角色定位,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确保政府公共服务的合理规模,同时,要切实提高公共服务的绩效。
三、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演变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