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兰顺 孙玉艳 王宏亮 田楠
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邮编:050051
摘 要:本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定义、目的、内容、形式和做法进行了探讨,旨在逐步规范我国现阶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实施,提高其规范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实施
公众参与是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或前期准备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目前已将之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实施公众参与可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的环保措施更具针对性、合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公众参与过程也体现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者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公众利益和权利(如生存权、居住权等基本人权)的尊重,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对公众参与一直在进行探索,并不断实践着,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和规范对于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却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公众参与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影响了公众参与的效果。因此,如何实施公众参与,并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公众参与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公众参与中“公众”的定义
从社会学角度讲,公众参与是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公众”指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兼指这种自然人或法人的合法协会、组织或团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所涉及的公众,是指正在受或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或对建设项目环境决策表示关注的公众(如合法的民间环保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
世界银行对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中的“公众”定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直接受影响的人群,包括预期要获得收益的人、承担风险的团体和利益相关团体,他们大多位于项目范围或位于项目的影响范围内;二是受影响团体的公共代表,主要是国家和省政府的代表、地方官员、传统的当局人员、地方机构和私有行业代表;三是其他感兴趣的团体,如项目所在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或居委会代表等。
二、公众参与的目的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是项目方或者环评工作组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其目的是使项目能够被公众充分认可,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对公众利益构成危害或威胁,以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公众参与的主要目的是让公众了解项目,使项目建设能被当地公众认可或接受,并得到公众的支持和理解。
通过公众参与,使项目影响区的公众能及时了解关于建设项目环境问题的信息,有机会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这对建设方案的决策与顺利实施是非常必要的。让公众帮助辨析项目可能引起的重大环境问题,尤其是许多潜在环境问题,了解公众关注的环境保护目标或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使敏感的环境保护目标得到有效保护。了解公众的看法、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为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找到依据,使公众对项目建设的环保措施的实施起到监督作用。增强项目环评的合理性和社会可接受性,确保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