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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的存在方式和生活态度的辩证法

人具有“我”的自我意识。这是人与世界形成“关系”的前提。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地提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1]然而,“我”本身却是矛盾性的存在,甚至可以说是集全部矛盾于一身的存在。其中,首要的就是“小我”与“大我”的矛盾。

关于“我”,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有一段颇为精彩的论述。他说:“因为每一个其他的人也仍然是一个我,当我自己称自己为‘我’时,虽然我无疑地是指这个个别的我自己,但同时我也说出了一个完全普遍的东西。”[2]

黑格尔的论述提示我们:“我”是个别与普遍的对立统一。从个别性看,“我”是作为独立的个体而存在,“我”就是我自己;从普遍性看,“我”又是作为人类的“类”分子而存在,“我”又是我们。作为个体性存在的“我”是“小我”,作为我们存在的“我”则是“大我”。“小我”与“大我”是“我”的两种存在方式。由于“大我”具有明显的层次性,诸如家庭、集体、阶层、阶级、民族、国家和人类,因此又构成多层次的“小我”与“大我”的复杂关系。正是这种多层次的复杂关系,构成了人的无限丰富的社会性内涵即人在其现实性上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我”当然首先是作为个体的“小我”而存在的。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3]。没有作为个体生命的人的存在,当然不会有人类和人类的历史。但是,人的生命个体之所以能够作为“人”而存在,却又是因为每个人都是作为人的“类”分子而存在。这就是人作为“小我”与“大我”的对立统一。对此,黑格尔在他所著的《精神现象学》中曾提出,个体性在活动中与共同性相融合,并因此而形成“我们”就是“我”、“我”就是“我们”的意识。

黑格尔区分了自我意识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这就是“单个自我意识”、“承认自我意识”和“全体自我意识”这三个阶段。人的自我意识发展的三阶段表现了“小我”与“大我”的辩证融合。对此,科恩在其所著《自我论》中曾做过较为系统的阐述与评论。

第一阶段,“单个自我意识”,它只意识到自身存在、自己的同一性和同其他客体的区别。这种对自身作为一个独立单位的意识是必要的,但也是很狭隘的。它必然会转化为承认自己的不足,承认周围世界的无限性和自己的渺小性,其结果就是感到自己与世界不谐调和力求自我实现。黑格尔把自我意识发展的这个阶段称为“欲望自我意识”。

第二阶段,“承认自我意识”,其前提是人际关系的产生:人意识到自己是为他人存在。个体与他人接触,从他人身上认知自己的特点,因此,对个体说来,自己的“自我”有了新鲜性,引起他的注意。对自身单个性的意识从而转化为对自身特点的意识。相互承认是最基本的心理过程。但是,不能把这个过程归结为和平的心理接触,黑格尔认为这基本上是一个冲突的过程,并且把它同统治和从属的关系相联系。在心理学上,这首先是差异意识。

第三阶段,“全体自我意识”,也就是说,相互作用的“自我性”掌握“家庭、乡里、国家以至一切美德——爱情、友谊、勇敢、诚实、荣誉”的共同原则,从而不仅意识到自己的差异,而且意识到自己的深刻共同性以至同一性。这种共同性就构成“道德实体”,使个体的“自我”成为客观精神的一个因素、一个部分。

因此,自我意识的发展是一个有规律性、有阶段性的过程,其各个阶段不仅与人的个体生命过程相适应,而且与世界历史的过程相适应。黑格尔强调,个体发现自己的“自我”不是通过内省,而是通过他人,通过从个体向全体过渡的交往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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