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包公戏”扭曲的宋朝司法制度
“包公戏”中的包拯是宋朝人,但宋代的戏曲并没有什么“包公戏”。“包公戏”是在元朝才兴起的,至晚清时终于蔚为大观。数百年间,包公审案的故事被编入杂剧、南戏、明传奇、话本、拟话本、评书、小说、清京剧,以及众多地方戏;近代以来,“包公案”还被多次改编成新编戏剧、电视剧、电影。无数中国人都通过“包公戏”了解古代的司法制度与司法文化;一些学者也以“包公戏”为样本,煞有介事地分析传统的“人治司法模式”,反思“中国传统司法迟迟不能走向近代化的重要原因”。
然而,作为一种在宋代文明湮灭之后才兴起的民间曲艺,“包公戏”的故事几乎都是草野文人编造出来的,他们在舞台上重建的宋朝司法情景,完全不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如果以为“包公戏”展现的是宋代的司法过程,那就要闹出“错把冯京当马凉”的笑话了。换言之,数百年来,“包公案”误导了无数看戏的愚氓、市民、文人、知识分子。现在,我们有必要来澄清被“包公戏”遮蔽的司法传统。
“那厮你怎么不跪”
在所有的“包公戏”中(包括今人拍摄的《包青天》电视剧),都不约而同地这么表现包公审案的情景:诉讼两造被带上公堂,下跪叩首,然后整个过程都一直跪着。比如元杂剧《包待制智勘**》讲述,王庆等人被带到开封府审问,众人跪下,王庆不跪,包公喝道:“王庆,兀那厮你怎么不跪?”王庆说:“我无罪过。”包公说:“你无罪过,来俺这开封府里做甚么?”王庆说:“我跪下便了也。”遂下跪。
跪礼在宋代之后,含有卑贱、屈辱之意。“跪讼”的细节,当然可以理解为官府对于平民尊严的有意的摧折。有论者就认为,“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涉讼两造(包括其他干连证人等)一旦到官受审,不仅要下跪叩首,而且还要受到‘喝堂威’的惊吓”。这一制度的设定,是为了“使涉讼之人在心理上有了自卑感”。
但是,宋代的司法是不是出现了要求讼者下跪的制度呢?或者说,一名宋朝平民如果被包拯传唤到公庭审讯,是不是就必须下跪叩首呢?
我曾经检索多种宋朝文献考据过这个问题。结果发现,不管是《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洗冤录》等司法文献,还是《作邑自箴》《州县提纲》《昼帘绪论》等宋代官箴书,均找不到任何关于诉讼人必须跪着受审的记录。
倒是《折狱龟鉴》“葛源书诉”条载,宋人葛源为吉水县令,“猾吏诱民数百讼庭下”,葛源听讼,“立讼者两庑下,取其状视”。《折狱龟鉴》“王罕资迁”条载,宋人王罕为潭州知州,“民有与其族人争产者,辩而复诉,前后十余年。罕一日悉召立庭下”。《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则判词称:“本县每遇断决公事,乃有自称进士,招呼十余人列状告罪,若是真有见识士人,岂肯排立公庭,干当闲事?”
从这几起民讼案例不难发现,当宋朝法官开庭听讼时,诉讼人是立于庭下的。那么“站着听审”到底是个别法官的开恩,还是宋代的一般诉讼情景?
据官箴书《州县提纲》介绍的州县审讼“标准化”程式,“受状之日,引(诉讼人)自西廊,整整而入,至庭下,且令小立,以序拨三四人,相续执状亲付排状之吏,吏略加检视,令过东廊,听唤姓名,当厅而出”,可知宋朝平民到法庭递状起诉是用不着下跪的。
朱熹当地方官时,曾制订了一个“约束榜”,对诉讼程序作出规范,其中一条说:州衙门设有两面木牌,一面是“词讼牌”,一面叫作“屈牌”,凡非紧急的民事诉讼,原告可在词讼牌下投状,由法庭择日开庭;如果是紧张事项需要告官,则到“屈牌”下投状:“具说有实负屈紧急事件之人,仰于此牌下跂立,仰监牌使臣即时收领出头,切待施行。”“跂立”二字也表明,民众到衙门告状无须下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