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包公戏”扭曲的宋朝司法制度
那法官开庭审理的时候,诉讼人又用不用跪着听审呢?按《州县提纲》的要求,开庭之际,法吏“须先引二竞人(诉讼两造),立于庭下。吏置案于几,敛手以退,远立于旁。吾(法官)惟阅案有疑,则询二竞人,俟已,判始付吏读示”。朱熹的再传弟子黄震任地方官时,也发布过一道“词讼约束”,其中规定:法庭对已受理的词讼,“当日五更听状,并先立厅前西边点名,听状了则过东边之下”。可见宋代法庭审理民事诉讼案,并未要求诉讼人跪于庭下。
◎南宋《十王图》中的公堂
又据另一部官箴书《作邑自箴》,“(法官)逐案承勘,罪人并取状之类,并立于行廊阶下,不得入司房中。暑热雨雪听于廊上立”。审讯刑事案时,受审的“罪人”看来也是立于庭下,而不必跪着。
跪着受审的制度应该是入元之后才确立起来的。清人撰写的官箴书,已经将“跪”列为诉讼人的“规定动作”了,如清初黄六鸿《福惠全书》记录的清代审讼程式:“午时升堂,……开门之后放听审牌,该班皂隶将‘原告跪此’牌安置仪门内,近东角门;‘被告跪此’牌安置仪门内,近西角门;‘干证跪此’牌安置仪门内,甬道下……原差按起数前后,进跪高声禀:‘某一起人犯到齐听审。’随喝令某起人犯进,照牌跪……”只有取得功名的士子乡绅,才获得见官免跪的特权。
很明显,清代官箴书中的审讼场面跟宋代官箴书描述的审讼情景,差异非常大。“包公戏”的编剧们显然是将元明清时期的庭审制度套到宋人身上去了。
包公包办了所有诉讼案?
我们看“包公戏”“包公案”小说,还会发现一个细节:人们到开封府诉讼,不管是大案小案,还是刑事民事,都由老包一个人审理,仿佛偌大一个开封府,只有包青天一个法官,顶多有一个公孙策在幕后赞襄。
但实际上,北宋开封府设置有庞大的司法机构,据《宋史·职官志》,“开封府牧、尹不常置,权知府一人,以待制以上充。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导民而劝课之”;“其属有判官、推官四人,日视推鞫,分事以治。司录参军一人,折户婚之讼。左右军巡使、判官各二人,他掌京城争斗及推鞫之事。左右厢公事干当官四人,掌检覆推问,凡斗讼事轻者听论决”。这里的判官、推官、司录参、左右军巡使、军巡判官、左右厢公事干当官,都负有司法之职能,其主要职权便是审理刑事案与民事诉讼。你到开封府告状,通常是左右军巡院受理。开封知府不过是统率一府之公事而已。如果每桩案子都要包公亲审,以宋代的健讼之风,且“开封为省府,事最繁剧”,老包得像孙悟空那样有分身之术才行。
这其实是宋代司法专业化的体现:国家建立了一个专业、专职的司法官队伍来处理司法。不独作为国都的开封府如此,其他的州郡一般也都设有三个法院:当置司、州院与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设左右院,即有五个法院;当然一些小州则将州院与司理院合并,只置一个法院。每一个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叫作“录事参军”“司录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主管当置司的推官、判官,他们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都是专职的法官,除了司法审案之外,不得接受其他差遣,即便是来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绝,“虽朝旨令选亦不得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