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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辞退的法定情形

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与成小华劳动合同纠纷案 (19)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衍锫。

委托代理人:金宣净。

委托代理人:贾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宜庭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欣荣。

委托代理人:蒋继涛。

委托代理人:江琳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小华。

委托代理人:杨波,上海陈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公司)、上诉人宜庭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庭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483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宣净、贾珺,上诉人宜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继涛,被上诉人成小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成小华与中企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同年4月25日至2014年6月30日,中企公司将成小华派遣到宜庭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导购,工作地点为上海、滁州。合同还约定,在聘用期间擅自离职连续或累计超过三天,中企公司或宜庭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成小华的劳动关系,不支付任何补偿。合同签订后,宜庭公司安排成小华在其下设的上海新世界百货店工作。2013年8月20日至同年8月23日,成小华参加了宜庭公司组织的员工技能培训并参加了考试,成小华考试成绩为26分。2013年9月16日,宜庭公司向成小华发出调岗通知,通知成小华于9月18日至山姆店担任导购。成小华在《员工岗位调整审批表》上书写“家庭困难,孩子小,丈夫残疾,望领导考虑,尽量暂缓调动岗位”。宜庭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蒋继涛在成小华书写的内容下方批示“建议部门予以考虑”。2013年9月18日起,成小华仍在上海新世界百货店上班。同年9月22日,宜庭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成小华逾期未到岗视为旷工,宜庭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第四篇第三章规定,对成小华进行辞退处理,自2013年9月23日起执行。同年9月23日,宜庭公司向中企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称因成小华无故旷工超过3天,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中企公司为成小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同年9月27日,成小华收到中企公司通过邮寄送达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退工证明的合同解除日期为2013年9月23日。

原审法院另查明:

1.2013年9月24日,中企公司就解除成小华劳动合同一事向上海国际企业合作公司工会中企人力分工会发出意见征询函,工会回复无异议。

2.成小华每月工资由标准工资(即上海市最低工资)、年资、补贴、加班费及奖金组成。成小华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的平均工资为人民币3182.5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已扣除加班工资)。

3.2013年12月23日,中企公司向成小华银行卡中支付工资2466.18元。

2013年10月17日,成小华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企公司支付2013年9月工资3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该会于同年12月3日裁决中企公司支付成小华2013年9月1日至同月23日工资2466.18元,对成小华其余请求未予支持。成小华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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