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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经济性裁员的试用条件

郑学传、海南省国营红华农场与临高红华糖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18)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学传。

委托代理人:谭永斌,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省国营红华农场,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多文镇。

法定代表人:杨云飞,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程冠贤,海南毓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红华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多文镇红华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吴承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华,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焕玲,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郑学传、海南省国营红华农场(以下简称红华农场)因与被上诉人临高红华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华糖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学传委托代理人谭永斌,红华农场的委托代理人程冠贤与红华糖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华、张焕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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