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红华糖厂因经营管理不善,生产无法继续运营,其开办单位红华农场经上级主管单位海南省农垦总局对红华糖厂总体改制方案予以批准,且《红华糖厂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予以改制,并于2006年4月21日与洋浦南华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南华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红华糖厂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给洋浦南华公司使用经营。该合同主要内容为:(1)合同项下转让的资产为红华糖厂的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和制糖机器设备等,该场生活区资产及糖厂所占用土地不予转让;(2)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3)合同项下的资产评估价值为27246000元,红华农场按照《红华糖厂职工安置方案》测算的职工安置费(职工经济补偿金)5727921元划拨等价资产给洋浦南华公司,用于安置红华糖厂447名在职职工,评估价为21518079元资产以24242679元转让给洋浦南华公司;(4)红华农场、洋浦南华公司双方在银行开设一共管账户,在本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由洋浦南华公司将不低于一次性提取的用于职工安置资产总额的一半资产转入共管账户,并保证该账户存款不减少,以便有效监督安置费的使用,落实职工安置待遇;(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属有条件转让,洋浦南华公司必须按照《职工安置合同》的约定,接收红华农场因本合同项下的资产转让而须由洋浦南华公司安置的447名在职职工,并妥善安置;(6)本合同以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海南中明智评报字〔2005〕第4059号《海南省红华农场委估资产评估报告书》《职工安置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合同附件。《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洋浦南华公司于2006年6月21日成立了红华糖业公司,并于同年7月31日向该公司开设在建设银行的账户汇入了2863960.5元,又于2014年5月4日再次汇入2863960.5元。根据《资产转让合同》的约定,红华农场与洋浦南华公司还于同日签订了作为附件的《土地承包合同》《职工安置合同》,其中《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红华农场将红华糖厂生产区域土地使用权长期承包给洋浦南华公司使用;土地承包期限自2006年4月21日始至2036年4月20日止共三十年。该《职工安置合同》的主要内容为:(1)洋浦南华公司依法整体受让红华糖厂国有资产后,负责妥善安置红华糖厂职工,采取聘用方式留用红华糖厂职工,安排在受让后的红华糖厂就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与职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2)由洋浦南华公司安置红华糖厂职工,其劳动关系不变,不解除劳动合同,不进行身份置换,仍保留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不变,仍为红华农场职工;(3)由红华农场负责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和国家现行有关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测算出解除红华糖厂职工劳动合同应支付给职工个人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并制作成明细表,职工个人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明细表是职工安置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作为今后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依据之一;(4)红华糖厂职工安置费按照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现已失效)、《海南省人民政府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琼府〔2002〕72号)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发给经济补偿金有关条款测算,用于测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月工资标准按照洋浦南华公司整体受让红华糖厂国有资产前12个月正常上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经红华农场测算,洋浦南华公司认可,红华糖厂职工安置费总额为5727921元;(5)职工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国家、海南省及海南省农垦总局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缴纳,属于职工承担部分,由洋浦南华公司代扣,属洋浦南华公司承担部分,由洋浦南华公司缴交,与代扣部分费用一并缴纳给红华农场统一上缴社保机构;(6)职工聘用期间,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洋浦南华公司需要以书面方式向红华农场说明理由,征得红华农场同意后,由红华农场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