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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以法为教:法家学术与政治文化

其三,在如何实现法治上,法家强调法治的公平、公开。他们认为,法是一种“公仪”,是集体价值观念的尺度与判断是非的标准,应该“如天地之无私”,“发于人间合于人心”。因此,执法必须守正不偏,去掉私心偏见,“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做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公然否定了任何等级特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就强烈主张,即使亲如父子兄弟,也应该依据事实“一断于法”,保证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应该“明主治吏”。韩非根据“闻有吏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的情况,主张“谨修法律而督奸吏”,认为官吏手中握有权力,他们违法,危害确实大得多。对不法官吏宽仁一分,老百姓受到的危害就要增加十分、百分。为了保证法的公正性,法家主张打破法的神秘性,把法“布之于百姓”,让境内“卑贱莫不闻知”。老百姓知法懂法,才能利用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监督法律的执行,也使奸吏与特权者难以徇私枉法,欺诈民众,达到“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的效果。

其四,追求变法革新,反对因循守旧。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保守怀旧的意识较强。先秦时期其他有影响的思想家或学派,都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赞美过去,非议当今,主张效法先王,让历史倒退。而法家则高举“不法古,不循今”的旗帜,主张根据变化了的情势,不断变法革新。法家认为,历史是呈阶段性地向前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时代特征,人们必须“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称俗而行事”,顺应历史,采取不同的因应方略。如果治国的措施、法制与时代脱节,就会国**亡,至少也是国削势衰。法家认为,凡是有利于国家治理的,就不应效法过去。基于这样的认识,那些有机会登上政治舞台的法家人士,如管仲、李悝、申不害、吴起、商鞅等,无一不成为中国历史上的改革家,也无一不使自己所处的国家经济发展、国势增强,有的成为一时的霸主。

其五,因为法家大多具有实际的政治经验,所以大都能够正视现实,主张求实务实,反对过分理想化的学说或主张。他们认为,人都是“饥而求食,劳而求扶,苦则索乐,辱则求荣”的,君主应当利用这一人性来治理人民。他们因而制定了根据老百姓生产粮食布帛的多少而给予不同奖励和处罚的激励政策,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他们以极大的精力研究国计民生等现实问题,诸如发挥土地效力、开垦荒地、土地规划计算、数据统计、平抑物价、仓储积蓄之类,寻求增产增收、富国富民的途径。主张禁止对一切于富国强兵没有用处的言行,不管他们讲得如何天花乱坠,也必须禁止,切实改变“言耕者众,执耒者寡”、“言战者多,被甲者少”的情况。且进一步主张,办一切事情都要“听言观行”,注重效验,用实效作为检查一切言行的标准。对谎言虚言,都应该处罚。对官吏的使用,法家主张根据人的实际能力,“因任而授官”;根据其确定的职责,“循名而责实”,不可以容取人或以言取人;根据经严格考核的官吏的实际成绩而不是听他说得怎样来定赏罚,“功当其言则赏,不当则诛”。对夸夸其谈、名不符实的,给予重罚。法家主张“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先“试之以官,课其功伐”,即要求从有基层实际经验并被证明有能力的人中,选择或提拔官吏。否则,就会出现像赵括那样能说会道但无实际才能的人,这种人一朝为将,将引发全军覆灭的灾难性后果。

其六,因为重视现实的态度,在社会历史观上法家是比较彻底的唯物论者。法家思想中许多有价值的主张都来自其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这方面在韩非子的著作中体现最为明显。作为荀子的学生,韩非子继承了老师否认天命,主张天人相分、人定胜天的思想,而且在改造和吸收老子的有关思想中,重新解释了“道”与“理”这一对重要的哲学范畴。他把“道”理解为自然界的一般规律,把“理”理解为具体事物的特殊规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认为“理者,成物之文也”,是具体事物相互区别的标志;道则是万事万物“所以成”的根本原因。以这一认识为基础,韩非子对当时社会上流行的鬼神与卜筮等迷信,都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否定天命鬼神主宰社会与人生。他把国家的兴衰存亡看成是由现实的政治力量强弱对比所决定的,因此崇尚人力,主张靠人的力量与勤勉来增强国力,避祸求安。另外,先秦法家在建立起学派思想体系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一套独特而统一的基本概念,比如法、术、势、刑、赏、罚、利、公、私、耕、战等,这些概念、范畴是法家思想的理论支柱,是法家形成自己思想特色的保证。

总体来看,法家人物成分较为复杂,多由当时的政治家和思想家组成,其思想的理论来源主要是吸收各家学说之所长,糅合成为自己的观点,从而形成独有的法治思想。法家最大的特点就是与时俱进、革故鼎新,以“法治”取代“礼治”。他们的思想主要是关于治国方略的,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教育、法律等众多领域。从其学说的出发点看,法家代表的是当时正处于上升势头的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在当时具有比较明显的进步性。从对后世的影响看,法家思想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在积极方面,首先一点是,法家思想具有朴素唯物主义辩证法和唯物论的色彩,在先秦鬼神思想浓厚的历史氛围中,法家学说凸显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强调了人掌握自我命运的能力。其次,法家主张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迎合了当时人们厌恶战争、渴望安宁的历史大势,并为后来两千余年大一统的政治结构作了理论上的申说。再次,法家强调依法治国,反对人治或礼治,认为社会的治乱与兴衰不在于君主贤明与否,而在于法律制度的有无与好坏。不仅适应了当时社会大变革中新兴政治力量的时代呼唤,而且此种法治主张就是在今天也一样没有过时。最后,法家严于治吏的精神,对后世建立一支规范而有力的官僚队伍起了一定的理论引导作用。

在消极方面,法家认可极端君主专制主义思想,主张实行专制主义文化政策,为后世几千年专制社会的建立与延承作出了理论探讨,抑制了中国古代政治与文化上的活力与创造性。同时,法家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这种极端重刑主义往往导致暴政,对民生产生了很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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