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以法为教:法家学术与政治文化
法家学派在其内部,有一个较长时间的发展、演变过程,在每一阶段都有一些代表性人物。其中,首先是一些春秋末年先驱式的法家人物,比如齐国的管仲,郑国的子产、邓析,晋国的赵盾、赵鞅、范武子,宋国的子罕等。这些人都是一些有政治远见的执政者,主张通过变法或立法的途径来顺应历史的潮流,以缓和、解决当时的社会矛盾。他们在各自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为后来法家学说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管仲可以看成是这一批人的代表。管仲,名夷吾,仲是他的字,又称敬仲。他做过春秋霸主齐桓公的宰相,齐桓公之所以能“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成为春秋时期第一个霸主,管仲相齐进行改革是主要原因。管仲的思想和业绩在当时就有很大的影响,后来的法家常尊管仲为宗师,并托名管仲编写了《管子》一书,该书对管仲的许多观点和思想都有反映,是我们今天了解管仲的重要材料来源之一。归纳来说,作为法家先驱人物的管仲对后来法家学派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管仲主张改良旧礼、创立新法,以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经济、军事等政策,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管仲所言之“旧礼”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了西周的礼制和刑罚制度。他重视“礼”在治国中的作用和地位,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他说:“守国之度,在饰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不过,管仲虽然重视礼义,但他不像后来的儒家那样重视的是礼义的教化作用,他所强调的是礼义的强制作用。其次,管仲认为法令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应该公布于众。他还认为要维护尊卑上下的社会秩序和治理好民众,就得运用赏赐和刑罚两种手段。后来法家主张公布法令和运用刑罚二柄,皆源于此。而在管仲之前,法令通常都是密藏于官府之中的。再次,管仲非常注重法律的作用,他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他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开了后世法家加强君主集权的先河。最后,管仲还认为:“民之情,莫不欲生恶死,莫不欲利恶害。”这后来也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变法的理论依据之一:“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因此,君主立法就要了解民心之“好恶”,并且因势利导加以利用。这样,立法才能符合民众的欲望,就会得到民众的拥护,这也就是后来法家所说的“因人情”。以上就是我们根据《管子》一书中的有关记载,而得出的关于管仲的某些萌芽状态的法家思想,虽然具体表述有可能经过了后学的加工,但主要观点应该是管仲的。由此可以看出,像管仲这些法家先驱,一般只有具体的立法或司法实践,并没有提出系统的理论主张,并不能算是真正的法家人物。目前学术界一般都认为,法家真正形成应在战国时代。在战国初期,李悝等人在主要吸收法家先驱管仲等人法学思想的基础上,又借鉴了墨家、道家以及儒家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最终形成了法家学派,并一直延续到战国末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