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公民参与
垄断和包揽必然导致低效率和腐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也如此。公共服务有两种主要提供模式,一是政府直接提供,即完全由本地政府及其直属机构全面负责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二是合约提供,政府通过签约的形式,由其他政府、企业或者非营利组织来提供[2]。后一种即通常所说的政府购买服务。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公共文化服务普遍采取的是前一种模式,政府及其直属文化事业单位(经历了事业单位改革后普称为“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揽了公共文化服务从决策、生产到评估的全过程。这种无所不包的一元化服务供给由于缺乏公平竞争和外部监督,其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往往容易人为地抬高成本,而高成本之下又往往缺乏创新、服务欠佳、效率不高,垄断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既影响了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形象,也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还阻碍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最终导致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下降,损害公民利益。根据我国国情,今后体制内公益性文化单位依然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骨干力量,因此,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益就显得紧迫而重要。在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与服务提供环节变政府直接提供为合约式提供,吸纳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和市场力量参与,在绩效评估和监督环节保障公民的话语权,让公益文化单位和民间力量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相互补充、相互竞争,才能从根本上激励体制内的公益文化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三)公民参与是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对服务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单纯依靠继续扩大公益文化单位的机构与编制来满足日益复杂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终将超出财政负担能力,不但会导致供给总量不足,也难以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基层文化事业单位普遍反映的财政投入不足、编制不足就是例证,寻求一种多种力量参与的复合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势在必行。以发达国家为例,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机构不仅有政府公营机构,还有非营利组织、企业和志愿者;公共文化服务的经费来源不仅依靠政府拨款,还包括企业、私人捐赠,有关基金会、学会和文化设施、文化单位自身的经营收益。公民参与、社会赞助公共文化事业已被西方发达国家证明是丰富其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重要途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提出“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并且明确把“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社会公众充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不但有助于降低公共服务的提供成本,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更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二、公民参与的主要内容和环节
作为一个包括完整的决策、投入、生产、消费、评估的公共服务建设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公民参与,涉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决策、建设投入、产品生产、管理服务、绩效评估等各个关键环节。
(一)规划决策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