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司法的本质
这个事件一出来,我就在网上浏览到了。一开始并没有太多的思考,一次在的士上又听到这个事件的报道,正好跟我最近对教育的思考意向有些关联,就自然想深入思考其中的意蕴。思来想去,这个事件应该是当代中国社会一个值得反复考量、回味珍藏的典型案例。
让我首先把这个事件详叙如下。
张某于2007年1月27日驾驶租来的面包车邀约余某预谋绑架,次日19时30分,二人开车到呈贡县一小学附近,见到8岁的小朱、9岁的小杨和7岁的小段三个小男孩后,便说要带他们去买鞭炮,将他们骗上了车,带到玉溪市区。而后,余某问到小朱父亲的电话,就打过去称孩子在他们手上,索要15万元赎金。随后,二人又把孩子带到晋宁县大山上,由余某在山上看守孩子,张某返回玉溪,查看赎金是否到了银行账户。
接下来,这件本来普通的绑架案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由于张某和余某并没有使用暴力,三个天真的小孩直到被带到山上,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被两位“叔叔”绑架。调皮的孩子们甚至还爬到余某的身上,与他开心嬉闹。此时,余某想到了自己的孩子:“如果我的孩子被人带走了,我会成什么样?”余某在法庭上说道,“他们的父母一定很伤心,三个小孩实在是太可爱了。”
在后来的矛盾与挣扎中,余某拿出矿泉水和糕点,给三个孩子吃,“叔叔,你也吃一点吧。”当一个孩子这样对他说的时候,孩子们的天真与无邪彻底击垮了余某的心理防线,消散了他心中的犯罪欲望,他决定放孩子们回家。因为担心孩子们太小,路上有危险,余某先一字一句让孩子们背熟了回家的路线,又叮嘱年龄较大的小杨照顾两个同伴。最后,他掏出了身上仅有的20元钱,交给了孩子们。
“叔叔再见,有空到我们家玩。”三个天真烂漫的孩子恋恋不舍地道别后,坐上了回家的中巴车。直到看着三个孩子上了回晋宁的车,余某才返回了山上。三个孩子顺利回到了晋城镇,在步行回家的途中,他们意外地与家长相遇,结束了他们的“冒险”之旅。
随后,陪他们“玩”了10多个小时的那个“叔叔”与同伴被警方抓获。在法庭上,张某和余某对绑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他们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绑架,而认为仅仅是敲诈勒索而已。“我真的没有想过要伤害孩子。”余某在陈述中几度哽咽,“送孩子走的时候,我还告诉他们千万别和陌生人说话,我就担心他们太小,再遇到像我们这样的坏人。”
在合议庭商议之后,审判长当庭对张某和余某做出宣判。法庭认为两名被告人主观有绑架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且造成了被害人近亲属对孩子人身安危的担忧和焦虑,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而送孩子回家的行为是犯罪后对被害人处置的后续行为,是悔罪表现,但仍然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张某在绑架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且系累犯,犯绑架罪,处以十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另一案),处以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5万元,两罪合并执行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5万元。而由于余某在绑架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处以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
我们先来讨论事件的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