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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落角点(3)

注重社会保障问题。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就以根本的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障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在《论十大关系》中强调要对全体人民要统筹兼顾,就当时当地的实际可能条件,同各方面的人协商,做出各种适当的安排。这种安排当然是一种社会保障。他还指出,在工人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情况下,他们的劳动条件和集体福利就需要逐步有所改进,这也是强调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在社会保障方面,还强调要“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始终把“义务教育”、“免费教育”当作政府的责任。这极大的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大发展。

在社会保障方面,注重社会福利事业,在1959年,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他讲到:“不少地方只讲个人的消费,不讲社会的消费,如公共的文化福利事业,这是一种片面性。”他主张要用社会力量搞福利,要求有步骤地改变农村和城市的居住条件。他说“社会主义社会,不搞社会集体福利事业还成什么社会主义?”。为了更好地进行社会福利事业,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和政府着手人民的福利制度建设。从1950年6月制订《工会法》1951年2月政府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行了全国工矿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医疗,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减免费医疗。1952年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了公费医疗。1953年1月,政务院又修订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保险实施的范围,对职工的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补贴、取暖补贴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并对劳动保险的待遇标准作了适当的提高。1957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并随后制定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条例》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保障条例》,对各种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的取暖、生活困难、职工住宅、上下班交通、医疗补助等等问题又作了全面的规定。1958年3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放宽了退职条件,提高了待遇标准。一系列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并随之采取了一系列保障制度实施的措施,使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实现了所希望的,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人们的劳动和集体福利就需要有所改进,切实做到了要给人民以看得见的切切实实的物质福利。

社会救济也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了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的一贯宗旨。认为社会救济是必要的:“对那些全家没有人就业的,还要救济,总以不饿死人为原则。”在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一般是生活困难的职工。在农村重点放在救济那些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对这些人员当时采取利用社会公益金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组织实施的集体供养的方法给予保吃、保穿、保烧,保证年幼者受到教育,年老者死后安葬的“五保供养”制度。这种救济方式在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等方面有着积极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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