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架空历史知行合一王阳明(全五册)

传习录·中001

夫舜之不告而娶,岂舜之前已有不告而娶者为之准则,故舜得以考之何典、间诸何人,而为此邪?抑亦求诸其心一念之良知,权轻重之宜,不得已而为此邪?武之不葬而兴师,岂武之前已有不葬而兴师者为之准则,故武得以考之何典、问诸何人,而为此邪?抑亦求诸其心一念之良知,权轻重之宜,不得已而为此邪?使舜之心而非诚于为无后,武之心而非诚于为救民,则其不告而娶与不葬而兴师,乃不孝、不忠之大者。而后之人不务致其良知,以精察义理于此心感应酬酢之间,顾欲悬空讨论此等变常之事,执之以为制事之本,以求临事之无失,其亦远矣。其余数端皆可类推,则古人致知之学从可知矣。

【译文】

来信写道:“圣人之道大的方面容易明白,所谓‘良知和良能,即便愚夫愚妇也能明白’。至于具体的细节,以及随时代更替而变化的详情,则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必须通过学习才能明白。如今有关孝子要使父母冬暖夏凉、早晚请安等礼数,谁不明白?至于舜不告诉父亲就娶亲,武王没有安葬文王就伐纣,曾子赡养父亲是遵从父亲的意志、曾元赡养父亲只是让父亲活命,父亲用小杖打时应当承受、用大杖打时则应逃走,割股疗亲、结庐守孝等事情,在时变之中,过分与不足之间,必须讨论个是非曲直,作为处理世事的准则,然后心体才能不受蒙蔽,遇事才能没有过失。”

“圣人之道大的方面容易明白”,这话没错。然而看看后来的学者,忽略简易明白的大道不去遵循,却去探求那些难以明白的东西作为学问,这是孟子所说的“道在近处却去远处求,事情简单却要做复杂”。孟子说:“圣人之道如同大路,难道很难理解吗?人们的弊病在于不去探求圣人之道罢了。”圣人与愚夫愚妇在良知良能上是相同的,只是圣人能够实现自己的良知,愚夫愚妇却不能,这才是圣人与愚人的分别之处。

具体细节与时代之变化,圣人怎么会不知道,只是不专门以此作为学问。圣人所谓的学问,只是推行自己的良知以精确地体察心中的天理,这与后世所说的学问又有所不同。你还没能实现自己的良知,却在细节问题上操心,这正是把探求难以明白的东西作为学问的弊端。良知与细节和时变问题之间的关系,就像圆规矩尺、尺寸尺码与方圆、长短之间的关系一样。随时而变的细节无法预先确定,好比方圆长短的种类无法穷尽一样。故而有了圆规矩尺,是方是圆也就确立了,不过天下的方圆仍无法穷尽;有了尺寸尺码,是长是短也就确立了,不过天下的长短也仍无法穷尽。良知得以推广,细节和时变也得以确立,不过天下间所有的细节时变并不能一一应对。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不在自己心中良知念头的细微处考察,又想将学问用到什么地方呢?这是不用圆规矩尺却想定立天下的方圆,不确立尺寸尺码却想穷尽天下的长短。我认为这种做法十分荒诞,只会终日碌碌却毫无所成。

你说“有关孝子要使父母冬暖夏凉、早晚请安的礼数,谁不知道”,不过真的能实行其所知的孝道的人却很少。如果说粗略明白如何使父母冬暖夏凉、早晚请安等礼数就算是能推行孝的良知了,那么凡是知道君主应当仁爱的人,都可以认为他实现仁的良知;知道臣子应当忠诚的人,都可以认为他能够推行忠的良知,那样天下还有良知没有实现的人吗?如此来看,便能够知道“致知”一定要实践,不实践不足以称之为“致知”,这是很明显的。知行合一是知行关系的本然状态,不也十分明白吗?

至于舜不告诉父亲就娶妻,难道是在舜之前便有不告而娶的准则,故而舜可以在书中求证、询问于人,才这样做的吗?还是根据心中一念的良知,权宜轻重,不得已才如此做呢?周武王不安葬文王就兴兵伐纣,难道在武王之前已经有不葬而兴师的准则,故而武王可以在书中求证、询问于人,才这样做的吗?还是根据心中一念的良知,权宜轻重,不得已才如此做呢?假如舜心中不是真的怕自己无后,武王心中不是真的想救民于水火,那么他们不告而娶、不葬而兴师的行为就是最大的不孝、不忠。而后世之人不务求推行自己的良知,在内心感应事变的过程中体会义理,却想要凭空去讨论这些权变还是经常的问题,把它作为待人处事的一般原则,以求得遇事时能够没有过失,这距离圣人之道相差太远了。其余几件事都可以根据上述一一推得,古人致良知的学问也可想而知了。

【度阴山曰】

第一,良知是规矩,而不是方圆。方圆是死的,但规矩是活的。以规矩去画方圆,无论是方是圆,大小都掌握在自己手里。如果你只是固执于方圆,忘记了规矩,那就不是致良知。规矩就是良知,方圆是依凭良知判定做出的种种事情。

第二,一切都以念头为准。舜没有告诉父母就结婚,周武王不安葬老爹就兴兵讨伐商纣,从表面上看二人是不孝。可二人都是根据心中一念的良知,权宜轻重后,不得已才如此做的。假如舜心中不是真的怕自己无后,武王心中不是真的想救民于水火,那么他们不告而娶、不葬而兴师的行为就是最大的不孝、不忠。

第三,世人往往看到了方圆,而忘记了规矩。看方圆,就会学方圆,把方圆当成待人处事的一般原则,以求得遇事时能够没有过失,这是最大的错误。因为方圆是别人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画出来的,那方圆恐怕只适合当事人,并不具有普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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