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其他类型西方美学史第7卷二十世纪美学下

第七节 马戈利斯的折中主义解释学美学

因此,马戈利斯认为,对艺术文本的任何一种解释不应当排除其他的解释方式,因为对于同一艺术文本可以有“若干种言之成理的解释”。马戈利斯关于解释是多元的、艺术文本对于所有的解释都具有开放性的观点,所依据的是把“合理性”与“真理性”相区别的哲学观点。他指出:“(1)我们援引合理性仅仅当我们不能真正确定真理;(2)合理性的说明可以和一种已被承认为具有真理性的陈述相容;(3)但真理性或虚假性陈述却不能被规定为合理性或非合理性陈述,反之合理性或非合理性陈述却可以在逻辑上被制定为真或假;(4)当‘甲是合理性的’与‘乙是真的’陈述相矛盾时,‘甲是合理性的’与‘乙是合理性的’陈述则不存在任何矛盾;(5)陈述被制定为合理性的或非合理性的依据在于一个确定范围内所涉及的解释范型的实际运用。”[125]显然,“合理性”与“真理性”概念的区别为多元解释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因为真理性是唯一的,事物的真理只有一个,与此不同的或对立的其他认识都是片面的或虚假的。“显然,我们谈论艺术品的方式就与此不同。在谈论艺术品时,两种描述之间的差异只能说明两种各不相同的鉴别方法,并不是简单的真伪标准。”[126]因此,只要与被解释的艺术文本有某种联系的解释都可被视为合理的。这样,对艺术文本的解释并不存在唯一合理的解释。于是,每个欣赏者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欣赏而对艺术文本作出自己认为是合理的解释。上述对于解释层次的阐述,马戈利斯的思路与以伽达默尔为代表的本体论解释学美学所强调的文本的开放性观点是一致的。正是在这个层次上,他也向本体论解释学作出了让步。显而易见,他提出审美理解的两层次理论的目的,就是企图调和传统的方法论解释美学与本体论解释学美学。然而这样一种调和的努力却使得他的美学理论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矛盾,而这些矛盾则又是他本人所无法克服的。

二 艺术作品的本体论特性

对艺术文本或艺术作品的概念的界定,在解释学美学中一直是一个十分重要和困难的问题。因为不同思想路线的解释学美学家们对这个问题提供的是完全不同的答案。马戈利斯也认为:“讲解作品和作品关系是非常困难的事情;相比之下,讲解作品内容及内容关系则容易得多了。”在他看来,“什么是作品”这个问题现在变得如此复杂和困难,“以至于我们都难以把作品当作一个固定的对象来看待”[127]。他对于不同思想路线的解释学美学家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作了一番细致的考察之后,认为他们都没有能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于是马戈利斯决定自己动手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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