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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常识思维的形而上学

“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对“辩证法”的种种误解,总是同对“形而上学”的种种误解密不可分的,甚至也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简单化地、庸俗化地误解了“形而上学”,从而也简单化地、庸俗化地误解了“辩证法”,所以,我们从恩格斯关于“形而上学”的论述出发,反思我们对“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理解。

关于“辩证法”,马克思曾经这样概括它的“本质”,即“辩证法”是“在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有它的否定的理解,它的必然灭亡的理解;它对每一个已经生成的形态,都在运动的流中,从它的暂时经过的方面去理解;它不会屈服在任何事物面前,就它的本质说,它就是批判的,革命的”[1]。与此相反,所谓的“形而上学”,恩格斯把它的思维方式概括为“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恩格斯还具体地指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以外,都是鬼话”,这就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2]。

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上述论述,一些论著和教材曾做出这样的引申,即:“辩证法”认为“A也是非A”,“存在也是非存在”;而“形而上学”则认为“A就是A”,“A不能是非A”。这样的引申,不仅模糊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模糊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真实关系,而且由这种简单化的引申而造成了对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曲解。

就对“辩证法”的理解而言,“辩证法”是否也要保持思维的确定性?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它怎么能同时肯定“A”是“非A”、“存在”也是“非存在”呢?有谁能说太阳也是月亮,白天也是黑夜,真的也是假的,美的也是丑的?这正好表明,不能离开具体的思想内容去理解辩证法;如果把辩证法当作脱离思想内容的纯粹的“方法”,就会把“辩证法”变成否认思维确定性的“变戏法”,就会把“辩证法”变成被人嘲弄的、神秘莫测的东西。

我们这里着重讨论的是对“形而上学”的理解,即:究竟怎样看待“形而上学”的“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思维公式”?只要我们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抽象的原则出发,我们都会承认,这种“思维公式”正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思维方式”:太阳就是太阳,月亮就是月亮,白天就是白天,黑夜就是黑夜,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美的就是美的,丑的就是丑的,如此等等。这就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思维的确定性。如果有谁违背了这种思维的确定性,谁就会无法与他人交流思想和沟通情感,甚至无法正常地生活。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还要“坚持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对此,恩格斯十分亲切、深刻地做出了回答。

恩格斯首先向人们说明了“形而上学”这种“思维方式”的“合理性”,即:“初看起来,这种思维方式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极为可信的,因为它是合乎所谓常识的。”[3]所谓“常识”,就是普通、平常但又经常、持久起作用的知识。“常识”是来源于经验、依附于经验、适用于经验的人类的“共同经验”。人们的日常生活,正是一种依据“共同经验”、遵循“共同经验”的生活。在这种作为“共同经验”的“常识”中,人们的世界图景得到普遍认同,人们的思想情感得到相互沟通,人们的行为方式得到相互规范,因此,“常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极为可取”的,它对人的存在具有明显的生存价值。而这种“极为可取”的和具有“生存价值”的“常识”,恰恰要求我们遵循“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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