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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哲学基本问题理解辩证法

探析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关于辩证法的基本命题,首要的是回答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关系。在我看来,离开哲学基本问题而把辩证法直接地归结为具有最大普适性的对象性理论,这既是对恩格斯关于辩证法的定义(命题1)的庸俗化解释的根源,也是由此而形成的对辩证法理论的全部误解的根源之所在。

恩格斯说:“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1]那么,究竟如何理解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关系?正如人们所熟知的,在对哲学基本问题的通常解释中,是把辩证法排斥于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之外的,由此便造成了对辩证法理论的各种误解或曲解。

按照通常解释,哲学基本问题被分解为关于思维和存在“谁为第一性”(何者为本原)的“本体论问题”,以及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思维能否认识存在)的“认识论问题”。在对哲学基本问题的这种通常解释中,辩证法变成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无关的另一类问题。

为了把辩证法与哲学的基本问题联系起来,在通常的哲学体系中,是从如下的两个角度去提出和解释辩证法:其一,从唯物论和唯心论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关系出发,提出唯物论可以分为辩证的唯物论和形而上学的唯物论,唯心论也可以区分为辩证的唯心论和形而上学的唯心论。这种论述把辩证法同唯物论和唯心论联系起来,但并没有把辩证法同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联系起来;其二,从对“世界”的两个方面的回答出发,把唯物论与辩证法既区别开来又联系起来,即认为唯物论回答世界“是什么”,而辩证法回答世界“怎么样”。这种解释,把唯物论对“世界是什么”的回答归结为“哲学的基本问题”或“哲学的最高问题”,而把辩证法对“世界怎么样”的回答归结为对“物质”和“意识”的“联系”和“发展”的回答,而否认辩证法是解决“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的“关系问题”。正是这种思考方式,把辩证法与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割裂开来,从而造成对辩证法理论的庸俗化理解,特别是造成对命题1即“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这个命题的庸俗化理解。

作为上述理解的逻辑延伸,辩证法又被分别地解释为与“本体论”和“认识论”相联系的理论形态和理论内容:其一,与“本体论”相联系的辩证法,即关于客观世界矛盾运动的“客观辩证法”(包括“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其二,与“认识论”相联系的辩证法,即关于人类认识和人类思维矛盾运动的“主观辩证法”(包括“认识辩证法”和“思维辩证法”);其三,作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总和,辩证法则被解释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学说。

对此,我们应当提出的问题是:(1)能否把“客观辩证法”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存在”的辩证法?(2)能否把“主观辩证法”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思维”的辩证法?(3)能否把“关于普遍规律的科学”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整个世界”的辩证法?让我们具体地探析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是怎样提出和回答这些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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