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证法的“发展原则”与“统一原则”
辩证法是一种发展学说。但是,在对“发展观”的通常解释中,却往往是离开哲学的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去看待发展观。这样,就把辩证法理论的两条基本原则——“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分离开了。
作为世界观理论的辩证法,它的根本使命是理解和协调人与世界的关系,它所探讨的根本矛盾是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之间的矛盾,它所回答的根本问题是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如何在矛盾运动中实现统一,它所具有的基本功能是以辩证的思维方式去看待和解决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之间的矛盾。
辩证法对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的理解,有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发展的原则,即把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及其关系都理解为、把握为发展过程;二是统一的原则,即从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对立统一中去理解和把握思维与存在。因此,辩证法的“发展原则”是关于思维和存在如何在统一的过程中所实现的发展,辩证法的“统一原则”是关于思维和存在如何在发展的过程中所实现的统一。离开思维和存在的统一问题去讲发展观,也就是离开世界观的基本矛盾去讲发展观,因而也就失去了辩证法理论的世界观意义;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发展问题去讲统一观,也就是把思维和存在看作是僵死凝固的统一,因而必然走向辩证法理论的反面——以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去对待和回答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也就是以形而上学的世界观去理解人与世界的关系。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辩证法理论是一种发展观,人们是普遍承认的;而对于辩证法理论是一种统一观,则往往感到是难以理解的。其实,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难以理解辩证法理论是一种关于思维和存在的统一观,而是在于难以理解辩证法是关于思维和存在相统一的发展观。后者蕴含着前者。如果能够理解辩证法理论是关于思维和存在的矛盾运动的发展观,那也就合乎逻辑地承认了辩证法理论的统一原则。让我们简略地从辩证法的发展史来探讨这个问题。
辩证法理论的成熟(或者说自觉形态的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明朗化(或者说自觉地提出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二者是基本同步的。恩格斯在论述哲学基本问题时,曾经明确地指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因为“只有”在近代哲学中,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才被“十分清楚”地提了出来,才获得了它的“完全的意义”。[1]所以,只有在近代哲学中才能形成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而在此之前则只能形成自发形态的辩证法理论。进一步说,即使是“十分清楚”地提出哲学基本问题,并使之获得“完全的意义”,并不等于对哲学基本问题做出合理的回答;因此,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也并不等于是“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理论。这就需要我们从“朴素形态”、“自觉形态”和“合理形态”这三种辩证法形态的比较中,特别是从“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理论即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去重新理解辩证法的发展观。这是辩证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十分困难的研究课题。
人的思维的最本质最切近的基础是人类的实践活动。由于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旧哲学离开人类的实践活动的历史发展去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所以旧哲学或者是(1)描述和解释存在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或者是(2)描述和解释思维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而都没有达到(3)从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出发去理解和说明思维与存在的发展中的统一和统一中的发展。辩证法的三种基本形态,从根本上说,就是与上述三种情况相对应的,或者说,是分别以上述三种情况为其理论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