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常到类[1]02

如我们所见,就其与被评价的关系相关而言,每一行为都具有道德内涵。这一道德内涵的尺度由我们上面讨论的四个要素所提供。这四个要素代表着个人特殊行为与社会一类的要求结构之间的关系,即社会一类的要求在其中作为规范而活动的关系。就此而言——但仅仅是就此而言——我们可以将这一行为的道德内涵视作“规范的”。并不一定要使之概念化以作为个体头脑中的规范,对规范的固守可以是自发的,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如此。

现在我们分别地,即彼此相对孤立地考察这两极。首先应指出的是,每一极都具有“规范的”特征,或者至少都可以具有这一特征。对个人来说,(与道德分离的)义务的要求构成外在的要求,即“必须”(Müssen);(同义务分离的)道德的要求构成内在的要求,即“应该”(Sollen)。当然,必须指出,只有一极在其中出现的行为是不可设想的。完全根据外在要求而进行的行动实际上是被迫的行动,但是,个人的赞同或不赞同,默许或不愿意(无论多么小),在其中根本不起作用的被迫的行为是不存在的。同时,完全基于应该而采取的行为,同样是不可想象的。个体的个人总是从他出生于其中的世界中提取他的全部价值,他的规范和道德概念。即使他拒绝给定社会的整个价值结构,这一社会的一些成分也不可避免地被内在化,在道德要求的适当过程中显现出来。因此,不存在着那种基于纯粹道德论基础或纯粹法律论基础而采取的行动。无疑,或者是义务或者是道德,可以在某一行动中占据支配地位;我们可以发现个人的行为自觉或一贯地为某一极所支配的例子。

我们可以通过观察两极中何者——义务或道德——在其行为中占上风,而对个人及其出生的世界有很多了解。强化主体在行为中拥有重要的道德内涵,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征。在这里,社会的和类本质的差异趋于明显,而且,正是那些得到最高发展的个体,拥有与他们从其栖居的社会体制中所获得的具体价值体系相对的类本质价值。这是些所谓的“道德主义者”。只提及哲学史中的两个例子,苏格拉底和卢梭,就足以表明这一点。当然,苏格拉底和卢梭都十分清楚,“道德主义”类型是某种反常规的东西,因为正是一种对社会环境的反应背离了他们所理解的规范。苏格拉底的理想是城邦,在这里人并不必成为道德主义者,但他的生活却是指向这一目标的道德主义的示威。卢梭多次设想理想共同体,在那里不需要“美德”,因为善,即伦理道德(morals)而不是道德(morality),是每个人都可以抵及的;他在《新爱洛漪丝》中试图描绘这样一个共同体。

社会共同要求结构的内在化是“必须”(Müssen)转变为“应该”(Sollen)的过程的标志。如上述所言,在以特性为中心的生活情形中,非常典型的是有关的“个人”或是简单地压抑自己的排他主义需求,或是将之导入“可容许的”渠道中。与此相反,(在我们意义上的)个体“锤炼自我”,培养那些他视作有价值的素质,而与其他素质保持距离。在个性的情形中,道德“精明”得到远为充分的发展,正因如此,个体在把普遍的要求结构应用于个别事例时,能拥有更大的适应性,他对相互冲突的要求和价值的选择会有根据,他更适合于形成个体的价值等级结构。作为例外,“道德主义者”在这里是适合的;无疑他是在我们意义上的个体,但对自为的道德的过分关注,像排他主义习惯本身一样,是有害于实践智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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