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文学理论中的“兴”说和“意境”说
刘勰在《文心雕龙·比兴》篇中把“比”与“兴”对比起来讲,他的“比显兴隐”的观点,从审美效果立论,特别值得我们重视。“比者,附也;兴者,起也。附理者,切类以指事;起情者,依微以拟议。起情,‘故兴’体以立;附理,‘故比’例以生。”[4] “比显兴隐。”[5]刘勰在这里提出“附理”和“起情”作为“比”与“兴”的区别,是很有道理的。
那么什么叫作“附理”,又什么叫作“起情”呢?我们认为在文学抒发的情感中,除了“赋”以外,还有两大类,一种是比较清晰的确定的情感,这种情感具有鲜明的强烈特征,如十分的爱慕,或万分的憎恨,或极端的愤怒,或极度的悲哀等。这种强烈的感情再经过“痛定思痛”“爱定思爱”“恨定思恨”“悲定思悲”之后,可以用词语说出来,往往积淀为一种“理性”,即情感中“附”着了“理”。徐复观说:“比是由感情反省中浮现出的理智所安排的,使主题与客观事物发生关联的自然结果。”这是不错的。例如,某个女人死了她所爱的丈夫,这在当时是十分悲痛的事情。但这件事情如果过了若干年后,那么她也就可以用理性来对待了。这类情感就可“切类以指事”,即根据不同情感的类的倾向来采用“比”,适宜于通过“比”的方式来抒发。或者可以这样说,由于这类情感的清晰性及确定性,被“比”的“此物”,与用来比喻的“彼物”之间,经过一番“理智”的安排,即经过“匠心独运”,通过一条“理路”联系起来。在这里抒情者是有选择性的,选择甲或乙作为“彼物”,可以有一个理智选择的过程,最后产生“比”的“理象”。例如,《诗经·硕鼠》:“硕鼠硕鼠,无食我黍!
三岁贯汝,莫我肯顾。逝将去汝,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这是普通下层民众对剥削者的极端的愤怒,这种愤怒已经积淀为理智,所以适合于运用“比”的方式。你看,这首诗把剥削者比喻成贼头贼脑的贪得无厌的大老鼠,不是把剥削者的丑恶嘴脸,描写得十分生动吗?在这比喻的过程中,作者虽怀着愤怒的情感,但情感清晰、明确,其中就含有“理智”的因素,本来可以把剥削者比喻成豺狼、虎豹等,但作者经过“匠心独运”的理智的选择,觉得把贪得无厌的剥削者比喻成硕鼠更确切,这就叫作“附理者,切类以指事”。刘勰的“附理”二字,尤为精辟,“比”的形象或多或少都有“理”的因素在起作用。换言之,比的事物和被比的事物之间,有一个“理”的中介,通过这个中介,两者的相似点(如剥削者与硕鼠)才被关联起来。由于“比”要有“理”的中介,所以按照刘勰的说法,其审美效果是“比显”。
刘勰认为兴与比不同,他说:“兴者,起也”,“起情者,依微以拟议”。这就是说,在文学抒情中,还有一类情感是比较朦胧的、深微的,不但摸不着、抓不着,而且说不清、道不明,处于所谓“可解不可解”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兴”的方式,即刘勰所说的“起情者,依微以拟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