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其他类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案例教程

第五编 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章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及缴费

吴习发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劳动争议纠纷案 (22)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习发。

委托代理人:肖树生。

委托代理人:庄学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陈晔,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晓明,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习发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以下简称湛江供电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建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杜友裕、钟斯宁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尤嘉担任记录。上诉人吴习发的委托代理人肖树生、庄学武、被上诉人湛江供电局的委托代理人徐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8月28日,吴习发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吴习发是广东电网公司湛江供电局东海分局东简供电所的职工,人事和劳动关系属广东电网公司湛江供电局管理,工资由湛江供电局发放,2013年7月,经广东电网公司湛江供电局正式批准退休。吴习发在退休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作表现良好。湛江供电局对吴习发一不告知,二不说明原因和款额,三不让吴习发查证,擅自无故克扣吴习发2013年2月、4月、5月、6月共4个月工资。工资被克扣后,吴习发多次向湛江供电局追讨,湛江供电局说不出合理合法的克扣理由。同时,在吴习发临退休前,湛江供电局也克扣了其2013年2月、4月、5月、6月共4个月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吴习发的合法财产,湛江供电局克扣吴习发的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侵权行为。为此,吴习发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湛江供电局向吴习发支付2013年2月、4月、5月、6月共4个月的工资57287.16元(以吴习发2013年3月的工资14739.29元为基数)及工资一倍的赔偿金;(2)湛江供电局向吴习发返还2013年2月、4月、5月、6月共4个月的住房公积金13296元(以吴习发2013年3月住房公积金3324元为基数)及公积金一倍的赔偿金;(3)湛江供电局负担本案诉讼费。

湛江供电局辩称:

1.吴习发与湛江供电局的劳动关系已于2013年3月23日终止,湛江供电局依法无须向吴习发支付2013年4月至6月的工资。吴习发的出生日期为1949年7月6日,即在2009年7月6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吴习发原与广东电网公司湛江供电局农电公司东简供电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7月6日自然终止。由于吴习发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出于对吴习发的关怀,湛江供电局继续保持其在职状态,并按在职工资发放,直到为其缴足15年养老保险后多次要求其办理退休手续,并于2012年5月停止安排其工作。但吴习发认为本地养老金水平过低,要求湛江供电局将其社保关系转至省直或按照省直标准在企业补贴中补差,否则不同意办理退休。由于吴习发此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湛江供电局无法满足其要求,吴习发在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拒不签字。

目录
设置
手机
书架
书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