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需要从电影的具体情节,去探索背后的生命伦理学问题了。
当我们挚爱的亲人患了危及生命的病时,谁有权力决定他是否应该接受治疗和应该进行怎样的治疗?对当事人隐瞒病情,是否是不尊重他的权利?
当一个人到了生命末期,无论怎样都要让他活下去,是不是一定正确?这种选择的背后,个人的驱力是什么?社会文化又产生着怎样的影响?
这些问题并不好回答,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中,选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会有所不同。有同学举例说,自己有一位高中同学因为肝癌晚期而去世了,他的妈妈一直到他去世之前都没有告诉他真实病情,去世前不久,他还在离家有四小时车程的城市读大学,而没有和家人一起度过。“这件事在同学中引起了挺大的争议,因为大家都觉得他有知道自己身体状况的权利,应该让他在生命的最后时光做自己想做的事。但当我和妈妈讨论这件事时,妈妈却给了我一个解答:也许,他的妈妈觉得让他面对生命即将结束这一现实太残忍,这是出于一个母亲对孩子的保护,你能说这是错的么?是啊,我们不是他的妈妈,无法理解她的苦楚。也许这个决定能够让最关心他的活着的人无怨无悔地度过余生,尽可能收获心灵上的平静,这样就够了……”
在这个案例中,母亲为了保护孩子,不让他面对即将死亡的“残忍”现实而选择了隐瞒病情。母亲做出这个决定的理由,是讲了真话会增加孩子的痛苦。但作为一个已经成年且心智上不糊涂的人,是否有权利知道自己生命的真相呢?如果不知道,是否会减少了在有限的生命中活出自己的机会呢?如果你是那个大学生,希望还是不希望知道自己已经生命无多呢?
大多数同学的选择是:希望知道。知道了,会好好地利用这段时间,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包括为父母做些事情,向他们表达自己的爱与感谢。
难题,悖论,挑战,权利,尊严,公正,责任,价值,可能性,限度……当我们打开生命伦理学的大门,这些词汇扑面而来。限于时间和我在知识上的有限性,我只能选择给学生做一个简单的介绍,让他们能够管中窥豹,产生继续研读的兴趣。
生命伦理学是20世纪70年代首先在美国、随后在欧洲产生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学科,也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最有生命力的交叉学科。
据说,是三件事情催化了生命伦理学的诞生。第一件事是1945年广岛原子弹爆炸。制造原子弹本来是许多科学家向美国政府提出的建议,其中包括爱因斯坦、奥本海默等人。他们的本意是想早日结束世界大战,以免旷日持久的战争给全世界人民带来无穷灾难。但看到原子弹给数十万人造成的巨大灾难后,许多当年建议制造原子弹的科学家改变了态度,投入了反战和平运动。第二件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纽伦堡对纳粹战犯的审判。接受审判的战犯中有一部分是科学家和医生,他们利用集中营的受害者,在根本没有取得受害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惨无人道的人体实验。第三件事是1962年《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出版,在这本书中,作者蕾切尔·卡逊(RachelCarson)揭露了杀虫剂DDT大量使用引起的严重后果,包括使一些物种濒于灭绝,食物链发生中断,生态被破坏,人类受到疾病的威胁,从而向人类敲响了环境恶化的警钟。
当然不止这三个故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摇撼着人们固有的道德观念,让不同的价值发生冲突,令人无所适从,也令人忧心忡忡。所以,生命伦理学,这门“帮助人们做出正确的合乎道德的决断”[3]的学问,就有了快速成长的需要。
邱仁宗先生在他的著作中说:“生命伦理学的生命主要指人类生命,但与之有关地也涉及动物生命和植物生命。”作为一门多学科交叉的边缘学科,“现在生命伦理学已经成为医学家、哲学家、生物学家、社会学家、宗教界人士、新闻界人士、立法者、决策者和公众共同关心的问题”[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