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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出的背景及意义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提出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

以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为主要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基本国策,可追溯至1982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宪法》中关于文化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上述两个条款,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依据。近年来我国密集出台多项政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获得高度重视,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建设**。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国家支持和保障文化公益事业,并鼓励它们增强自身发展活力”,“坚持和完善支持文化公益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各类群众文化”。这时,虽尚未出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字样,但是,已经初步表达了国家发展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取向。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议》第一次出现了“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政策表述。在这一表述中,相对于较为抽象的“文化事业”,“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显然是更为具体、清晰的政策目标。

时隔一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再次明确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06年9月,中央发布了《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其中专辟一章,就“公共文化服务”问题做出重点的论述,内容包括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维护低收入和特殊群体的基本文化权益以及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等,为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工作指向。此后,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不断密集出台。

2007年6月16日,胡锦涛同志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研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问题。会议特别指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2007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就如何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则明确提出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激发全民族的文化创造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强调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扶持公益文化事业的政策,坚持把发展公益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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