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风景[1]
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形成明显反差的是,理论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学术研究极为薄弱。不夸张地说,对该问题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可以填补理论空白,进而推动实践创新及相关法律制度变革。(1)贯彻实施新《立法法》。2015年修改后《立法法》明确规定,发挥人大和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由人大来主导开展立法工作的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对此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职能,有助于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保证全国性立法准确反映广大人民意志,将新《立法法》相关规定落到实处。(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行使国家立法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是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掌门人”。明确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权力界限,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有助于提高立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3)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习近平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新形势下,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对其职权予以准确把握与界定,有助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委员长的真实角色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委员长”是其负责人,但该名称则是经过激烈争论、反复斟酌而形成的。在1954年宪法起草过程中,曾一度考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议长和副议长。1954年3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提出了《宪法草案(初稿)》,这个初稿用的是“议长”名称。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在解释为什么设国家主席时就提到了“议长”。“为了保证国家安全起见,设了个主席。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有总理,又有个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3]在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修改中,是用“议长”还是用“委员长”的名称一直有不同看法。关于用“议长”,不赞成的意见说,用“议长”不见得好;赞成的意见提出,用“议长”为什么不可以?关于用“委员长”,不赞成的意见说,叫“委员长”不好,大家都不喜欢;赞成的意见提出,用“委员长”没有什么不好,就是蒋介石用过,所以人们不愿用。另外,还有一种意见提出,用“主席”怎么样?不赞成的意见说,那就和国家主席名称一样,老百姓分不清。在讨论中,宪法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田家英解释说,“议长”这个名称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相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个权力机关,不只是议事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长李维汉说,暂时还用“委员长”这个名称吧,将来有了合理化建议再改。这样,修正稿没有用“议长”,也没有用“主席”,用的是“委员长”这个名称。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向社会公布全民讨论的《宪法(草案)》用的正是“委员长”这个名称。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这样,“委员长”这个名称在宪法上确定了下来。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对此都没作修改,“委员长”名称沿用至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