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管理与融投资、理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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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金公司的经营与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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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金融机构管理与融投资、理财服务
作者:
田天,张兵,李海涛
本章字数:
8.12千
更新时间:
2026-08-07 08:13:36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以期实现资本增值。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简称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基金的当事人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投资工具,具有“集合投资、分散风险、专业理财”三大本质特征。其内在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它从广大的投资者那里聚集巨额资金,积少成多整体进行组合投资,并组建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与经营。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投资方式。它与一般金融信托关系一样,主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层关系,其中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订有信托契约;但主要当事人中还有一个不可缺少的托管法人机构,它不能与受托的基金管理公司由同一机构担任。

第三,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存在于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起着把投资者的资金转换成金融资产,即通过该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再投资,从而使货币资产得到增值的作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者对投资者所投入的资金负有经营、管理的职责,而且必须按照合同或契约的要求确定资金投向,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第四,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证券投资工具。它发行的凭证即基金券(或受益凭证、基金单位、基金股份)与股票、债券一起构成有价证券的三大品种。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券完成投资行为,并凭之分享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承担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

一般而言,基金参与主体包括:基金当事人、市场服务机构、行业监管与自律组织。基金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市场服务机构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行业监管与自律组织包括:基金监管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自律机构即基金行业协会。以下仅就“基金当事人”的相关内容进行系统介绍。

(一)基金发起人

基金公司发起人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机构法人。契约型基金的发起人在基金成立后一般成为该基金的管理人,或组建一家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该基金,并成为该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公司型基金中发起人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体,通过认购股份来筹措资金,股东就是基金持有人。

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还必须在人才和技术设施上能够保证按日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发起人必须在发起时认购基金,并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一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二)基金持有人

基金持有人是基金单位的拥有者即投资人,享有基金资产的对应权益,并对基金资产负有限责任。基金持有人的权利是通过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来实现的,每当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均必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出席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根据其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行使其表决权。

(三)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基金资产进行科学的投资组合决策与运营,以期使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使基金持有人获得利益最大化的专门机构即基金管理公司。而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四)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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