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义务教育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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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义务教育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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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义务教育卷
作者:
施克灿
本章字数:
7.67千
更新时间:
2026-08-07 06:44:34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集体经济、个体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与公有经济并存,国家集中计划和政府管理学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而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赋予并强化了人们对学校的选择权,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教育消费要求需要多元的学校选择,那些教育教学质量高、特色鲜明、服务好的民办学校得到了不少家长和学生的青睐,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公办学校“一统天下”的形势逐渐被打破。这些情况的存在,为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主体的多元化提供了基础和空间。

改革开放以来,面对新的历史形势,我国的教育政策进行了很大的调整,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以此为起点,国家以根本法的形式,对1978年之前我国中小学实行的国家政府办学的一元化办学模式进行了解构,对多元化办学主体采取了“国家鼓励”方针。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就长久以来基础教育办学体制单一的问题,提出了要求:“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并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国家教委1987年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宏观管理”,特别申明“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护办学积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对办学成绩卓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这一规定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力度的加大,社会力量办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国家不仅要对社会力量办学加强领导和管理,还要大力鼓励和支持。在此基础上,国家教委先后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等,积极引导、规范并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社会力量办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体制。国家对社会团体、公民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人士捐资助学,在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范内进行国际合作办学。对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外国友好人士开放国内教育事业领域,对各种社会力量办学,国家给予了积极、明朗的鼓励和支持,有力地推动了多元化办学主体的办学积极性。

1994年《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对基础教育阶段社会力量办学表明了态度:“基础教育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1997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再次强调“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重申了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十六字方针——“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我国中小学教育阶段出现了多元办学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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