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价值取向与民主法治保障(4)
一个社会公正的国家,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就难免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社会公正也无法实现。十分重视法制建设,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主张以法治政,以法治军,以法治党。新中国成立后,便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任务提到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面前,他说“治国,须有一部”。“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在第一次政治协商会议上,颁布了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构成了开国三个最重要的法律文献,从而拉开了新中国立法工作的序幕,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各方面的大政方针。随后,又陆续制定出第一批重要的经济、民事、行政、选举、组织等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在1954年9月,主持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是亲自领导起草的,倾注了很多心力。在这次会议上还重新制定了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机关的一批重要法律,并开始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以及民法起草的准备工作。从而使“我国有系统的法制建设,有了一个新的开端”。宪法制订后,开始强调要有完备的法制,在1956召开的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上,指出:“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在八大决议中同样强调要制定完备的法律“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以为首的中央人民政府又相继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一些规范性法令,概括了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了“国家意志”的威力,打击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了党和国家对工农、财贸、税收、文教、卫生、交通的有效管理,巩固了民族团结,保卫了国家安全,维持了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社会各方面的公正提供了法治保障。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的根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公正的实现,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的公平要求法制的公平,一方面要有法律体系的完备,达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就要有法必依,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追求的法制目标之一。早在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抗日战争时期他又指出:各抗日阶级的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历来反对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那一套,主张不论是谁,一旦犯法,一视同仁。在1937年,针对黄克功持枪杀人案件,就严肃地指出:我们是人民的政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不管他有多大权力,有多高职务、地位和功劳,只要他触犯了法律,就必须依法惩处。建国前夕,他指出,某些犯有重大错误的干部和党员,“群众不但有权对他们放手批评,而且有权在必要时将他们撤职,或建议撤职,或建议开除党籍,直至将其中最坏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审处”。原天津地区负责人、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被判处死刑就是实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