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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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3~2004年)_第四节 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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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国有企业治理现代化
作者:
张银平
本章字数:
4.28千
更新时间:
2026-07-22 12:42:29

第四节 债转股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企业由于高负债率、冗员多、社会负担重、摊派严重、员工积极性不高等原因,陷入了发展的困境,效益逐年下滑,亏损面逐年增大。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上半年亏损的国有企业达到43.3%,1998年第一季度出现了全国性的亏损,国有资产的损失数额也逐年上升。

此外,银行体系受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干预较多,导致企业大量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主要是依靠银行贷款来完成的。企业没有论证,投产之日就是亏损发生之时。企业没有能力还款,有些企业甚至根本没有打算还款。银行只能“挂账”。于是,国有企业的实际亏损就渐渐变成了国有银行的潜在亏损。

银行潜在的亏损表现为“不良贷款”的比率。1999年的时候,“全国银行有10万亿元的存款,9万亿元的贷款,其中有40%到50%是不良贷款”,“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最高,达到47%。中国银行也高达45%”。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客观上使中国经济的最高决策者意识到了金融体系风险问题的严重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商业银行体系的改革。为了有效稳定金融、防止银行危机给中国带来更加重大的损失,1999年国务院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把不良资产剥离出来。

为了给国有企业解困,中央推出了多项政策,包括兼并重组、主辅分离及债转股等,还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附属普通中小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负担逐步分离或独立出来,转移到地方,由当地教育和卫生部门进行管理等。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结合国有商业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成立四家专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重点困难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改革。到2000年,最后确定了对符合条件的58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涉及债转股总金额4050亿元。已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资产负债率明显下降,由原来的70%以上下降到50%以下,这些企业每年减少利息支出200亿元。

为企业减轻负担,企业通过减员增效以及银行体系的“债转股”改革,使企业转变落后面貌。1998年,国务院针对国有企业严重亏损的局面,提出了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

如果说减员增效、下岗分流是为了解决人的负担问题,那么,“债转股”则是为了从根本上减轻国有企业的财务负担。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也就是说,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也就是国有企业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它不是将企业债务转为国家资本金,也不是将企业债务一笔勾销,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从国际关系来看,债转股指债务国在面临经济困难或是信贷评级下滑时,以本国货币按市场状况以一定的折扣赎回外债。债权人随后以债务国货币投资于该国的公司,将原来的债权转换成股权。这种情形被称为债务国将债务证券化了。

在我国,债转股作为一项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合的重大战略决策,在20世纪90年代期间实施的政策性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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