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企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
伴随承包制而来的问题,是改革的主导者一方面继续加大向国有企业放权的力度,一方面思考什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股份制试点在1986年就被提出,当时是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只针对少数有条件的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2年春天,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又一次使全党解放了思想,并变为全党的意志。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了企业法人拥有的14项自主权,加快了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同时,承包制也渐渐被明确为国有企业改革的过渡形式,而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是现代公司制。国务院有关部委也陆续出台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建设意见。
1992年开始,国有企业的股份制试点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国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以及股份制企业财会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14个引导性文件,加强了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在原有的基础上,1992年又新批准建立了近400家股份制试点企业,到1992年年底,全国股份制试点企业达到3700多家,其中有69只股票分别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国务院还成立了证券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统一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同时批准9家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并到香港和境外上市。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决定》,提出了国企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即“深化国企改革,必须解决深层次问题,着力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包括: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是第一次在中共中央文件中提到“产权”二字,把公司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并提出“公司股份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
这个决定还引发了一场大争论,集中在三个问题上:国有企业是否需要制度创新?有人予以否定;制度创新是否首先要进行产权改革?有人认为搞产权改革就是搞私有化;公司制股份制是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有人认为只是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实现形式。这场争论持续了4年,在实践上,国企改革仍然没有很大的推动,连试点都很难推行。
1993年,中共中央的政策文件和领导讲话中也正式将“国营企业”改称为“国有企业”。这个称谓上的变化,意味着改革的主导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认知程度在逐渐加深。国家需要明确自己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但同时也开始寻找与企业有效发展相适应的形式来实现“经营权”的制度性让渡,即彻底从政府手里真正转移到企业的经营者手里。而且,这时的让渡不仅仅只依靠一纸承包合同,还要有一系列的激励约束制度。
1994年,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国家经贸委、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100户不同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
然而,现代企业制度究竟是什么样的呢?在当时并没有明确的答案。于是,最初的企业改制几乎是在企业管理者具有较强主导力的情况下进行的。所谓“改制”就是通过重新进行的工商注册,将原来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身份,转变成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说,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并不成熟,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需要的种种外部条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改制初期在很大程度上不甚理想。
后来随着改革的逐步发展,公司制(特别是股份公司制)渐渐被定义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实现形式。因为只要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改革就必须要深化到资产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建设这两个层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