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实行经济责任制
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为提高经济效益将企业责任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是最早以合同管理形式确立政府和企业之间经济关系的一种尝试。改变企业全部利润上缴的做法,让企业在利润中保留一部分财务支配权,并拥有企业部分决策权。
“经济责任制”改革对于国有企业打破职工“铁饭碗”和“大锅饭”意义重大。特别是企业与职工签订了“责任制”,突出了企业与车间、班组和职工的岗位责任。而考核标准、经济效益同职工收入挂钩,实行经济核算。
首都钢铁公司是北京第一批进行“经济责任制”的改革企业。企业在内部建立广泛的经济责任制,并且与职工的收入直接挂钩。这样既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保证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也保证了上缴国家财政的利润每年递增7.2%。
1981年,陕西西安碑林区政府在区属企业体制改革和整顿验收的基础上,开始推行计件、超定额、亏损包干、利润分成等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区政府将生产经营、干部任免、劳动管理、工资分配、资金使用、产品价格等权下放给企业。区经委将厂长任命下放到公司,全系统有4家企业招聘了厂长,2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了厂长。企业逐步实行经济承包,出现了集体、个人和单项、综合等多形式的承包。
198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企业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要让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对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并在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中开始股份制改造和企业集团化的改革试点。
在国企改革尝试各种方向和路径的时候,中国企业的股份制像冬天土壤中的幼苗,在躁动萌芽之中。据黄泽华在《中国股份制改革30年回眸》中的研究和其他资料,我国的股份制改革萌芽在1978年前后就开始了。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的某些社办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自发地采用了集资入股、股份合作、股金分红的办法,使企业规模越搞越大,企业经营充满活力。农民通过各种生产要素入股,形成了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这就是股份制的雏形。在大多数人不知股票为何物的时候,在理论界和实业界还在争论市场经济和股份制应该姓“资”和姓“社”的时候,各种形式的股份制早已先后登上历史舞台了。1983年,第一家股份制企业深圳宝安联合投资公司成立。1984年7月20日,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即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社会资金的股份制企业。颇具戏剧性的是,及至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标志着中国股票市场开始登堂入室,大规模的股份制改革还没有进入实施阶段,真正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还没有出现。
当时,还是北京大学经济学系教师的厉以宁在潜心研究西方经济理论,以其特有的冷静和敏锐观察着中国的改革进程。1978年,厉以宁和老师罗志如先生开始撰写《